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深入推进危废固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指导我市学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和工业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在教学、科研、开发、检测活动中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前期分类收集与后期处置、利用工作的衔接,我局在消化吸收北京、四川、福建等地文件做法的基础上,组织编写了《南京市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手册(试行)》。
南京市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工作指导手册
(试行)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年3月
南京市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手册(试行)
1目的依据
为提高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水平,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前期分类收集与后期处置利用工作的衔接,指导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保障人体健康和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特编写本手册。
2适用范围
本手册提出了南京市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要求,包括产生单位源头控制、分类、投放、暂存、收运、贮存及委托处置利用全过程应遵循的管理及技术要求。本手册供指导南京市内学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和工业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在教学、科研、开发、检测活动中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工作。下列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不适用于本手册中相关要求:
(一)实验室产生的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废物;
(二)剧毒性、爆炸性、放射性废物;
(三)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放弃使用后未依法申报登记的,或未经鉴定分类、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废物。
3引用文件
本指导手册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适用现行有效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9号)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号)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7)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2)《包装容器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GB)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
《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安全预处理指南》(HG/T)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4术语和定义
4.1实验室危险废物指在教学、研究、开发和检测活动中,化学、生物等实验室产生的具有危险性的固体废物。包括无机废液、有机废液、固态废弃化学试剂,以及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室检测样品、废弃包装物、废弃容器、清洗杂物、防护用品、过滤介质和报废实验工器具等。清洗沾染危险废物实验仪器时,第一遍震荡冲洗废水纳入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与处置。
4.2分类指为满足暂存、收运、贮存和委托处置的需要,将实验室危险废物按照形态、理化性质和危险特性进行归类。
4.3投放指在产生节点,将实验室危险废物放入到指定容器中的活动。
4.4暂存将盛装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容器放置在本实验室划定区域内进行临时存放的活动。
4.5收运将分散暂存在实验室暂存区的危险废物集中运输至单位内部贮存区的过程。
4.6贮存将实验室危险废物集中存放于单位内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和技术规范的专用场所或设施内的活动。
4.7委托处置指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或利用。
4.8防漏容器为防止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倾倒、破损等造成危险废物的溢出、遗撒、泄漏,在原容器外部所设置的一种保护装置。
4.9防漏胶袋危险废物无法装入常用容器时使用的一种具有防漏性能的袋状容器。
5环境管理要求
5.1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所隶属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实验室单位”)是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及处置的责任主体。
5.2实验室单位应建立、健全实验室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责任体系,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附录A(《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号))等文件规定要求,做好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安全贮存、转移管理和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利用等工作,建立并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及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台账、转移联单、应急预案、信息公开、事故报告等相关管理制度。
5.3实验室单位应至少配备1名相应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5.4实验室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对实验室危险废物相关管理人员和参与实验活动的学员、研究技术人员、业务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5.5对实验室拟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如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应在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前,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部门规定进行相关危险特性的鉴定,明确其危险特性。
5.6实验室单位要如实详尽记录每一个实验开展过程中使用的原料名称、成分、数量以及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要建立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资料情况。鼓励使用物联网技术对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进行实时记录。
5.7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物随意倒入市政下水管网或抛弃、非法堆放、倾倒、填埋和混入生活垃圾(含沾染危险废物的报废实验工具)。
5.8实验室单位可以采用聘请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能力的专业单位帮助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但应与第三方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签订实验室危险废物第三方环境管理服务合同,明确管理标准、内容、费用等委托事项要求,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履约保障、相互监督、纠纷调解、退出机制等内容。
5.9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流程详见附录B。
6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源头控制
6.1鼓励实验室单位按需、集中采购化学药品、试剂,在单位内部建立信息共享、物资回收利用机制,对各实验室闲置化学药品、试剂统一进行管理、调配和转让使用,尽可能提高资源利用率,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
6.2实验人员应按规范或标准要求开展实验,减少由于操作不当而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
7分类
7.1分类原则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应遵循安全性、可操作性和经济性原则。
7.2类别划分
7.2.1本手册中,将实验室危险废物按其物相分为液态废物、固态废物。凝胶、果冻状等其他形态废物纳入固态废物进行管理。液态废物分为有机废液、无机废液。有机废液分为含卤素有机废液和其它有机废液;无机废液分为含氰废液、含汞废液、含重金属废液(不含—6—汞)、废酸、废碱、其它无机废液。固态废物分为废固态化学试剂、废弃包装物、容器以及其它固态废物。
7.2.2分类应具有唯一性,某类废物只能归于上述分类中具体一类。
7.2.3需进行安全性处置,或者组分单一、有综合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如一些废有机溶剂)可以根据实际进行单独分类、收集和贮存(暂存)。
7.3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
7.3.1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分类可参考附录C进行。
7.3.2混合多种有害成分的危险废物,应按照附录C自左而右、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判定,归为其中危险性最高的分类,即附录C中最靠上的类别。
8投放
8.1容器要求
8.1.1实验室危险废物与容器的材质应满足化学相容性(不相互反应)。不同危险废物种类与一般容器的化学相容性见附录D(《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年修订)。
8.1.2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容器应保持完好,破损或污染后应及时更换。
8.1.3包装容器外部应粘贴标签,用中文全称(不可简写或缩写)标识内部危险废物种类和主要成分等信息(应符合附录E要求)。
8.1.4液态废物使用的塑料容器应符合《包装容器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GB-)的要求,容量可为5升、10升、25升、50升、升,推荐使用容量为25升的塑料容器。
8.1.5固态废物的收集容器应满足相应强度要求且可封闭。废化学试剂应存放在原包装容器中,确保原标签完好,否则应粘贴新标签。
8.1.6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8.2登记要求
8.2.1每一收集容器应随附一份投放登记表,投放登记表应符合附录F的要求。收集容器使用前,在投放登记表上填写编号、类别、实验室名称。投放登记表的编号应与实验室危险废物包装容器标签的编号一致。推荐使用实验室房间号+日期的编码方式。危险废物类别应为本规定附录C中的一种。
8.2.2每一次投放危险废物时,应在投放登记表上填写投放废物的分类、危害特性、投放人等信息。
8.2.3投放登记表中主要有害成分的名称应按照《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的化学物质中文名称或中文别名填写,不应使用俗称、符号、分子式代替。
8.3投放要求
8.3.1根据6.2的分类要求,及时收集实验室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并将实验室危险废物投放到8.1规定的容器中。
8.3.2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高反应活性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应由产生部门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相关技术要求进行预处理,可参考附录G(《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安全预处理指南》HG/T-),使之稳定后再投放,否则应按易燃、易爆危险品进行贮存管理。废弃的高反应活性物质(如格氏试剂等)投放前,必须对其中的反应活性物质进行安全淬灭预处理,并经检测合格后倒入指定容器内。
8.3.3同一收集容器中不应含有不相容物质,部分不相容的实验室危险废物见附录H(《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年修订)和附录I(《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
8.3.4投放废液后,应及时密闭容器;废液不宜盛装过满,容器顶部与液面之间要保留10cm以上的空间。8.3.5废弃试剂瓶(含空瓶)应瓶口朝上码放于包装容器中,确保稳固,防止泄漏、磕碰,并在容器外部标注朝上的方向标识。
9暂存
9.1实验室应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区,并按附录J(《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2-)相关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
9.2危险废物原则上应存放于本实验室暂存区内。对于不具备暂存条件的实验室,可以以院、系、课题组、工作小组或部门为单位设置共用实验室危险废物暂存区。使用共用实验室危险废物暂存区的单位,应落实共用暂存区管理责任人,并做好投放登记记录。
9.3存放两种及以上不相容危险废物时,应分类分区存放,设置一定距离的间隔。危险废物相容性质表见附录H(《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年修订)和附录I(《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
9.4暂存区应按附录K(《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年修订)相关要求建设防遗撒、防渗漏设施;可结合实际,采用防漏容器等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溢出、遗撒或泄漏。
9.5暂存区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并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和雨淋。在确保不影响安全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固态实验室危险废物可多层码放,并做好防扬散、防遗撒、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9.6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对暂存区包装容器和防漏容器密闭、破损、泄漏及标签粘贴、投放登记表填写、存放期限等情况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9.7暂存区危险废物应结合实际暂存情况确定内部清运频次,最大暂存量不宜超过贮存设施装满时的3/4,暂存时间最长不应超过30天,做到及时转运、处理,降低环境安全风险。
9.8暂存区应根据投放登记表制作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与暂存台账(参考附录L要求)。
10收运
10.1一般要求
10.1.1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运应符合危险废物收集和内部转运作业要求(附录M,《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10.1.2在收运前,应对收集容器内废液pH值进行检测,并将结果填写在投放登记表上。收运人员应对收集容器内的实验室危险废物与投放登记表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投放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随对应实验室危险废物共同收运,另一份由暂存区随暂存台账保存至少五年。
10.1.3废酸、废碱、废反应活性试剂以及其他高风险的危险废物转运前,有条件的可以经预处理进一步降低其危险性后再转移至危险废物贮存区进行贮存。预处理情况应在台账上做好记录。
10.2收运要求
10.2.1应提前确定运输路线。
10.2.2应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前应确保运输工具状态完好,运输后应及时清洁。
10.2.3收运时,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方和内部转运方应至少各有一人同时在场,应根据运输废物的危险特性,携带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具和应急物资;运输时应低速慢行,避免遗撒、流失,尽量避开办公区和生活区。
11贮存
11.1实验室单位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区)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应符合附录K(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年修订)、附录N(《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以及附录A(《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号))等相关要求。
11.2实验室危险废物应分类分区贮存,不同种类间应有明显间隔。严禁性质不相容、具有反应性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混合贮存;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11.3实验室危险废物贮存区应根据《实验室危险废物投放登记表》制作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台账(应符合附录O要求),如实记录实验室危险废物贮存情况。台账应随转移联单保存至少五年。
11.4同一单位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被市政道路分割在不同区域的,应在每一区域分别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区)。
11.5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符合规划、安全、消防、环保、建设等方面相关手续的要求。
12处置利用
12.1实验室危险废物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相应资质的经营企业及时进行处置、利用,并按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省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12.2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小的实验室单位,鼓励危险废物经营企业采取“一车多运”方式对不同单位、同类别或相容的实验室危险废物开展集中收运、处置及利用活动。
12.3禁止将实验室危险废物提供、委托给个人或者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13其它
13.1实验室单位及各有关实验室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及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演练记录。
13.2发生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时,应当根据附录P(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的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和危害,并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13.3未落实消除污染处理措施,实验室单位不得将暂存、收运、预处理、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包装物、容器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对使用性质调整、改变或废弃的实验室,应提前采取措施彻底清理实验室危险废物,在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后方能进行调配。
13.4实验室单位应依法依规惩处在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中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涉嫌违法犯罪(附录Q)的,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附录A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环办〔〕号)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刻汲取响水“3.21”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防范化解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着力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规范化管理水平,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压实部门环境监管责任,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
(二)总体目标。为加快推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化、管理规范化、处置无害化,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全面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到年底,形成较为完善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
二、规范涉危项目环评管理
(三)加强涉危项目环评管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及技术单位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年第43号)等相关要求,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环境影响以及环境风险等进行科学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要依法开展环评文件审批工作,不得擅自降低审批标准。对危险废物数量、种类、属性、贮存设施阐述不清的,无合理利用处置方案的,无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严格按照环评审批要求和实际建设运行情况,形成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相关验收意见。环评文件中涉及有副产品内容的,应严格对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依据其产生来源、利用和处置过程等进行鉴别,禁止以副产品的名义逃避监管。对环评文件中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必须及时开展废物属性鉴别工作,将鉴别结论和环境管理要求纳入验收范围。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纳入危险废物管理。鉴别为一般工业固废的,应明确其贮存管理要求和利用处置方式、去向,接收单位必须具备相应利用处置能力;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监管,将相关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纳入申报登记管理,并按照“双随机”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四)开展项目环评自查自纠。对已通过环评审批尚未验收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进行自查,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对实际产生的危险废物属性、种类、产生量、贮存设施等与环评不一致的情形,属于重大变动的,按现行审批权限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号)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对已验收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有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各地可组织执法、环评、固管等部门开展涉危建设项目联合检查,对不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加强危险废物申报管理
(五)强化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信息,制定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并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异常数据修改申请应严格审核把关,必要时结合系统申报存在的问题,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对企业整改情况开展后督察。管理计划如需调整变更的,应重新在系统中申请备案。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如实规范申报,申报数据应与台账、管理计划数据相一致。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充分发挥系统的数据分析功能,对区域内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区域危险废物污染形势,查摆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逐步化解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对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限期整改并依法惩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加大企业危险废物信息公开力度,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涉危企业应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按照附件1要求在厂区门口显著位置设置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主动公开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等情况;企业有官方网站的,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