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
(1)爆炸性气体环境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0区、1区、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0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情况下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2)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3)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爆炸性粉尘环境
爆炸性粉尘环境区域划分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20区、21区、2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20区应为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2)2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很可能偶尔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3)2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02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1)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存在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并应根据通风条件调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2)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3)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4)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2)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应按爆炸性粉尘的量、爆炸极限和通风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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