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学习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第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十三条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五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工贸企业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六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八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第二十条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三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并为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测仪器。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事故案例学习
“”广东某船厂受限空间爆炸事件
1.事故经过:
年5月19日10:15分,停靠在广东某船厂码头一档的“华山”轮,在艏尖舱油漆作业期间突然发生爆燃并冒出黑烟,现场安全员立即使用对讲机呼叫并立即组织抢救舱内人员。11:00,黄埔消防中队赶到现场,入艏尖舱,救出两名喷漆工,但发现两名工人已死亡。
“华山”轮于5月4日进厂,5月18日艏尖舱内钢结构完工并于当日22:20开始喷涂第一度油漆,19日凌晨01:30结束。
19日07:45,在第二次喷漆作业前,单船安全主管对艏尖舱进行了气体检测,氧气浓度为19%,可燃气体浓度为爆炸下限的2%,同时车间安全员对舱内通风进行检查,并确认在艏楼甲板和右侧水密门门口各安装了一台轴流风机(通风量:m3/h),且工作正常,三条塑料风管引入艏尖舱,通风风管布置如下图。
2.事故原因:
2.1直接原因分析
2.1.1在事故现场发现有两把喷漆枪,经专家分析,喷漆枪的喷嘴使用的是不锈钢材质,断裂板机材料为低碳钢材质,其中一只喷漆枪的喷嘴明显变形,放大图像呈塑性变形的流线形态,该喷枪的板机已断裂,得出结论:
2.1.1.1喷枪喷嘴有明显的变形流线,喷枪曾从高处坠落撞击硬物引发火花。
2.1.1.2板机断裂有两种可能情况,一是喷枪从高处坠落后折断;二是板机在使用过程中在连接过渡最薄弱处突然折断致喷枪从高处坠下。
2.1.2喷漆前坞修车间安全员亲自到艏尖舱内检查固定两盏防爆灯,但事故后发现防爆灯的位置明显地改变了,两盏防爆灯均被往上移动过,与自下而上的作业顺序一致,因此可推测可能是舱内工人在移动其中一盏防爆灯时与艏尖舱金属结构发生碰撞,防爆灯突然破裂产生的火花引爆舱内可燃气体。
2.1.3通过观察“华山”轮艏尖舱,只有一个出入道门,内部分成四层,平台板上开有多个椭圆形孔,中后有纵桁板分隔,后部是两个锚链舱,结构复杂,不利于通风换气,水舱容积为m3,按照当时的通风设施,三根风管送至舱内的总风量为m3/h,换气次数可以达到6次/h的要求,但是送风量受人为的因素很大,随时都有减少的可能,因此送、排风设施不良,效果差,造成水舱空气层化及油漆雾局部积聚现象,加之在喷漆过程中没有定时或连续检测舱内油漆气体浓度,使事故隐患进一步扩大,为本次爆燃事故提供了可燃气体混合物的条件。
综上所述,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艏尖舱涂装作业场所结构复杂,局部通风不良,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极限值,工人在喷漆作业中产生由操作不当或意外火花引起可燃气体爆燃。
2.2间接原因:
2.2.1“华山”轮艏尖舱喷漆作业条件事先经过承包单位(东方队)现场管理人员的确定,并经发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检查,但未能认识到艏尖舱结构的复杂性和通风措施的缺陷,未能发现作业人员携带香烟、打火机的违章行为,未能排除毗邻区域的交叉作业如起锚链,表明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管理不到位。
2.2.2船厂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对承包单位施工人员进行了详尽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特别写明了不能移动舱内的防爆灯,但是承包单位(东方队)执行喷漆任务的工人却忽视了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擅自移动了不允许移动的防爆灯具,表明员工的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操作技能较低,存在违章操作的现象。
2.2.3广州某职业安全事务公司对东方队安全管理现状进行了评价,发现东方队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存在较多问题。虽然船厂对从事危险作业的外包队的资质进行了审查,但未能全过程跟踪其资质表现,未能及时发现分承包方在安全管理,设备工具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员工纪律。现场表现以及危险作业,特别是密闭舱室涂装作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2.4船厂对东方队的安全教育以及东方队对其内部员工的安全教育力度不够,效果不佳。从广州市某职业安全事务公司对东方队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看,东方队对涂装作业人员的专业安全培训是不够充分的。
2.2.5东方队未配备可燃气体检测仪,不能对舱内可燃气体浓度适时测量,因此未能及时发现舱内可燃气体的浓度情况。
2.2.6涂装作业承包方东方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够完善,例如:
2.2.6.1原规定测爆员每小时要测爆一次,间隔时间过长。
2.2.6.2密闭舱室涂装作业的通风工艺不明确。
2.2.7船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例如:
2.2.7.1涂装作业安全制度中对通风换气要求不够量化,没有强调排风工艺的具体要求。
2.2.7.2涂装作业安全制度中没有限制密闭舱室同时涂装作业的人数。
3整改措施:
3.1密闭舱室的涂装必须采取强排风通风工艺,换气次数不能小于5次/小时,可燃气体浓度控制在爆炸下限的10%以下。氧气浓度控制在19.5%-23%。
3.2从事涂装作业的施工单位的涂装作业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必须经过专项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后方可上岗。
3.3在涂装作业的生产组织时必须限定作业人数,每个舱室的作业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五人,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九人。
3.4必须在距涂装作业舱室的人孔或道门20米半径内设置禁火区域,保证涂装舱室和其相邻舱室无热工作业或与涂装作业相抵触的其它作业,悬挂明显的禁火警戒标志并设专人进行监护。
3.5必须使涂装作业防火区域内的照明、通风机及所有电气设施、喷漆设备达到整体防爆、防静电要求。
第三部分:各部门自编安全学习材料
各部门自编安全学习材料。
排版|刘晓辉
内容|吴春才
人人安全,天天平安!
长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