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除尘系统
4.8.1.1应组织设备、工艺、电气、安全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确定爆炸性危险场所的区域,应建立爆炸性危险场所分区图,指明区域类型和范围、标明释放源的部位和类别,并保存相关记录。
4.8.1.2按照GB.3、GB、GB相关分区要求,根据爆炸性粉尘场所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20区、21区和22区。
4.8.2除尘房及设备设施布置
4.8.2.1除尘房宜独立单层设置,如设置厂房内,宜设置顶层或靠车间建筑物外墙。
4.8.2.2除尘房建筑物采用框架结构,设置在顶层和建筑物外墙的除尘房泄爆面积应符合GB的要求。
4.8.2.3除尘房不应设置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控制室的门不能直通除尘房。
4.8.2.4除尘房应保持通风良好。
4.8.2.5应根据烟草加工系统不同工序、工艺设备、粉尘性质设置集中除尘系统;除尘器的布置应远离明火区域,其间距不小于25m。
4.8.2.6气力输灰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力输灰管道的风速应保证管道内不出现粉尘积尘,且不小于20米/秒;
2)气力输灰管道不宜穿过建筑防火墙,如穿过建筑防火墙,应采取相应的阻火措施;
3) 气力输送应采取负压方式。
4.8.2.7螺旋输灰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封闭输灰方式;
2)螺旋输灰机的运行速度应按螺旋输灰机内不出现粉尘堵塞计算;
3)螺旋输灰机应设置运行状态监测报警装置;
4)输灰装置的输灰能力应大于除尘器灰斗卸灰量。
4.8.2.8人工收灰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收集过程应使用密闭收集装置;
2)无法观察料位的收集装置应设置料位计或观察窗;
3)收集装置应有防止密闭装置失效的措施。
4.8.3除尘系统
4.8.3.1干式除尘系统应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并按照烟草粉尘爆炸特性,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一种或多种防爆方式,包括泄爆、隔爆、抑爆、惰化等方式。
4.8.3.2泄爆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除尘器位于室外时,泄爆应朝向安全区域;
2)当除尘器位于室内时,需要通过泄压导管将爆炸压力引到室外安全区域进行泄爆。泄压导管的安装应符合GB/T的相关要求;
3)当泄爆条件不满足上述条件时,应采用无焰泄爆装置,且泄爆区域应无其他生产设备和人行通道。
4.8.3.3除尘器箱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设置在建筑物内的箱体采用钢质金属材料及焊接结构,箱体的设计强度能够承受采取防爆措施后产生的最大爆炸压力;
2)除尘器及内部表面光滑,零部件安装牢固,不产生碰撞、摩擦;
3)箱体无粉尘泄漏、无锈蚀、支架坚固;
4)除尘器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灰斗内无积尘,卸灰装置应与除尘器同步运转。
4.8.3.4吸尘罩应按照GB/T的要求设计,吸尘口设计风速应符合GB的要求。
4.8.3.5连接除尘器进风管的主风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风管应采用圆型横截面,使用钢质材料制造;
2)布置在建筑物内部的除尘器连接的风管,其设计强度不小于除尘器的设计强度;
3)在风管弯管夹角大于45°的部位应设置清灰口,风管非清理状态时清灰口应封闭,其设计强度不小于风管的设计强度;
4)风管的设计风速应满足不出现积尘的要求;
5)风管应安装防火阀。
4.8.3.6连接除尘器进风主风管的支风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金属材料制造,若采用其他材料则应选用阻燃材料且采取防静电措施;
2)作业工位吸尘罩连接除尘器进风主风管的支风管长度小于3m可采用软管连接;
3)风管的设计风速应满足不出现积尘的要求。
4.8.3.7不应采用干式静电除尘器,不应采用以沉降室为主的重力沉降除尘方式,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8.3.8风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运行时负荷变化的袋式除尘系统,风机宜配置调速装置;
2)风机轴承应防尘密封;
3)传动机构不宜使用皮带传动,确需使用皮带传动装置时,应设置速差传感器和自动防滑保护装置,当发生滑动摩擦时,保护装置应自动停机。
4.8.3.9除尘系统应设置下列预警预测装置:
1)除尘器进、出风口应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当进、出口风压力变化大于允许值的20%时,监测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除尘器进出风口和灰斗应设置温度监测报警装置。当温度大于工艺排风温度时,温度监测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卸灰装置应设置运行监控装置,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4.8.3.10除尘系统应设置下列安全联锁:
1)除尘系统应先于生产加工系统启动,生产加工系统停机时除尘系统应至少延时10分钟停机;
2)卸灰装置应与除尘器同步运转。
4.8.3.11除尘器滤袋应符合GB/T的要求;除尘器的滤袋采用脉冲喷吹清灰方式,清灰气源应采用经净化后的气体。
4.8.3.12除尘系统安全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尘系统应按照GB的要求设置和使用安全警示标识;
2)除尘系统风管宜设置识别符号。
4.8.4电气安全要求
4.8.4.1爆炸危险环境区域电气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符合对应分区的防爆要求;
2)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域电气设备选型及安装应符合GB.1、GB.2的要求,维修及检查应符合GB/T.16的要求;
3)插座和局部照明应布置在粉尘不易积聚的部位,插座开口的一面朝应朝下安装,且与垂直面的角度不大于60o;
4) 不宜采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5)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GB的规定。
4.8.4.2防静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尘器与进、出风管及卸灰装置的连接宜采用焊接,如采用法兰连接,应按照防静电措施要求进行导电跨接;
2)粉尘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内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等均应等电位联结;设备保护接地应符合GB的要求。
4.8.5防火要求
4.8.5.1除尘房应列为消防重点部位。
4.8.5.2除尘房应选用水基型或干粉灭火器,不应采用引起粉尘飞扬的灭火措施和方法。
4.8.5.3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烟草行业高风险动火作业相关规定。
4.8.6管理要求
4.8.6.1应建立粉尘防爆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
4.8.6.2安全作业规程应至少包括除尘系统使用维护、粉尘清洁作业、检维修作业、动火作业等内容。
4.8.6.3应按《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则》GB/T规定,为烟草粉尘作业场所的人员配备劳防用品。
4.8.6.4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和粉尘爆炸危险岗位的作业人员应进行专门的粉尘防爆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
4.8.6.5除尘系统、粉尘防爆装置、监测装置等设施设备停用或变更,应经过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审核,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
4.8.6.6定期对烟草粉尘爆炸性危险环境区域的设施设备和作业行为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除尘系统进行专业安全评估;针对排查出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予以整改。
4.8.6.7除尘系统定期进行维护检修。
4.8.6.8应制定粉尘火灾、爆炸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评价。
4.8.7作业要求
4.8.7.1生产作业过程中除尘系统出现异常、除尘能力降低,或除尘设备停运时,应立即停止生产作业。待除尘系统故障排除后,方能恢复生产:
4.8.7.2除尘系统和除尘房应制定设备设施检维修安全作业制度;作业前应当制定检修方案,落实安全措施;检修时应停止生产设备的运行,清扫被检修设备及周围场地10米范围内所有沉积粉尘;
4.8.7.3除尘系统和除尘房进行检维修作业,检修部位与非检修部位应保持隔离,检修区域内所有的泄爆口处应无任何障碍物。检维修作业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作业工具,禁止交叉作业。
4.8.7.4对存在粉尘沉积的管道动火检修作业,应将管道拆卸至安全场所进行;无法拆卸的管道,必须完全停止管道的粉尘输送,并清理干净动火作业点管道内(包括管道表面)10米范围沉积的粉尘后,方准动火;并在确认管道冷却,焊渣清理干净后才允许重新开始生产。
4.8.8粉尘清扫要求
4.8.8.1应建立粉尘清扫制度,明确清洁部位、方式、周期、责任人等;发现有粉尘沉积时,应查明原因,及时规范清扫。
4.8.8.2每班对作业现场及时清扫;清扫时应采用措施防止二次扬尘。
4.8.8.3除尘系统、通风管道、空调风管内部及密闭或通风条件不良场所清扫时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
4.8.8.4生产车间集中清扫时,应关闭空调系统;空调回风管道应定期清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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