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爆炸性危险场所,如炼油厂、化工厂、面粉加工厂、危险品仓库、石油平台、煤矿井下等等存在爆炸性气体、蒸汽及爆炸性粉尘环境中使用的照明电器设备,必须符合GB系列和GB系列防爆电气标准的要求,制造商必须按标准规定的防爆型式相关要求进行设计、试制样机,送专业防爆检验机构进行防爆检验,取得防爆合格证,确认照明电器设备符合防爆标准和其他相关要求后方可使用在爆炸性危险场所。
防爆照明电器检验包括图纸资料审查和样机型式试验两项内容。
一、图纸资料审查
图纸资料审查须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1.1与防爆性能有关的产品图样(须签字完整,并装订成册),也可以提供相应的PDF格式的电子文档;
1.2如果产品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应提供产品企业标准或产品技术条件;
1.3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
1.4检验机构认为确保电气设备安全性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审查合格后,以上资料各一式二份由检验机构盖章,一份存检验机构,一份存送检单位。
二、样机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时须送下列样品及资料:
2.1提供符合审查合格图纸的完整样品,其数量应满足试验的需要。检验机构认为必要时,有权留存样品;
2.2提供检验需要的零部件和必要的拆卸工具;
2.3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零部件证书;
2.4相关的工艺文件;
2.5样机检验合格后,由检验机构发给“防爆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
三、其他事项
3.1取得“防爆合格证”后,产品进行局部更改且可能涉及相关标准要求时,须将更改的技术文件和有关说明一式二份送原检验机构重新审查,必要时进行送样检验。若更改内容不涉及相关标准要求时,应将更改的技术文件和说明送原检验机构备案。
3.2对于既适用于I类(煤矿防爆)、又适用于II类(除煤矿外的气体防爆)、或者还适用III类(粉尘防爆)的照明电器设备,须按标准要求分别逐项检验合格,并取得防爆合格证。
3.3检验机构有权对己发给“防爆合格证”的产品进行复查,当发现与原检验的产品质量不符且影响防爆性能时,应向制造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撤销“防爆合格证”。
3.4对已取得“防爆合格证”的产品,其他制造商生产时仍须重新履行检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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