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收缴枪爆危险物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改装、买卖、运输、储存、邮寄、携带军用枪、射钉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以及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弩等危险物品,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
二、凡有以上行为或者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立即自首,并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危险物品上交当地派出所。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十日内(至年11月27日)自首并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以不予处罚;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一经查实将依法收缴并从重处罚。
三、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派出所,未按规定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或者可疑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
四、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弩等危险物品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提供举报线索破获涉枪、涉爆、涉危案件的,给予元至元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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