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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上海出台互联网小贷监管指引

12月30日,上海金融办发布上海市首份有关互联网小贷的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专项监管指引(试行)》(下称《互联网小贷监管指引》)全文共计十四条内容,小编为大家“划重点”:

1、本市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应为稳健经营且主要经营指标在国内排名靠前的互联网企业,或有互联网平台资源支撑的全国性大中型企业(集团)。主要发起人应在中国境内具有长期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的经验。

点评:相比今年10月6日出台的《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必须全额实缴,放在金融办的专门账户中。主要发起人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万元以上,本次《互联网小贷监管指引》要求发起人为知名互联网公司/大中型企业的准入门槛似乎更高了些,依旧是属于“有钱人”的游戏。

2、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贯彻“小额、分散”理念,其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借款人为自然人的,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万元。

点评:与8月24日银监会颁发的“P2P网贷平台限额令”如出一辙:“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万。”有分析认为,20万、万限额再现,给正努力在上海申请互联网小贷牌照的P2P平台“泼了一盆凉水”,封闭了P2P平台化解大额标的一条路径。

3、对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公司所有资金来源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应尽量集中,所有放贷账户应向区(县)主管部门报备,并应于每季度首月的10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和市金融办上报开户银行出具的本公司放贷专户上季度资金流水明细。

点评:专款专户的规定,类似于P2P网贷资金存管的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穿透式监管”做好风险隔离成为了监管的一大共识。

据悉,《互联网小贷监管指引》自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

据网贷之家及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年12月26日,全国网络小贷分布在10省市,共设立78家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含已获地方金融办批复未开业的公司)。其中广东地区最多,有28家,主要集中在广州;其次是重庆,有17家;江苏位列第三,有11家网络小贷公司;浙江和江西并列第四,均有5家。可以看出目前网络小贷仍处于试点阶段,数量较少,地域集中,广州和重庆地区网络小贷最为活跃,与当地开展网络小贷的鼓励政策和优惠政策有较大关系。

从已获网络小贷牌照的公司背景来看,以强背景企业为主,主要是BAJ为代表的知名互联网企业,或是海尔、TCL等实力雄厚的线下传统企业或上市公司,这些公司往往拥有大量的客户和交易数据,主要服务的客户群体也是其产业链的客户。

附《监管指引(试行)》原文:

各区(县)政府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保障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开展,我办会同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专项监管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年12月16日

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专项监管指引(试行)

近年来,在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逐渐发展和形成了一批主要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实现自身特色化经营的同时,促进了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结构不断优化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保障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开展,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号)、《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沪府办发〔〕42号)、《关于加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沪金融办〔〕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本市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专项监管指引。

一、本监管指引所指本市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通过网络平台获取借款客户,综合运用网络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行为数据、即时场景信息等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授信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全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二、本市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应为稳健经营且主要经营指标在国内排名靠前的互联网企业,或有互联网平台资源支撑的全国性大中型企业(集团)。主要发起人应在中国境内具有长期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的经验。

三、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相关业务资格应先由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审核同意,再向通信主管部门进行互联网备案,如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资质。在取得上述资质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手续,在经营范围中增加“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项目。

四、在本市筹建设立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除提供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性资料外,还需要向市、区(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申请书;

2、主要发起人或集团成员的网络平台经营情况介绍及相应证照材料复印件;

3、主要发起人所在企业(集团)的组织机构框架,集团内其它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业务情况介绍;

4、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包括客户定位、产品设计、风险控制模型和制度、业务流程等;

5、针对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所需的运营设施、业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备份系统等方面建设情况的说明;以及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有关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

6、主管部门基于审慎性考虑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有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履职意识,切实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职责,确保公司正常稳定运转。其总经理以及有关产品、风控、运营部门等关键管理岗位的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企业(集团)兼职,必须专职、专责、到岗,并在本市办公。上述人员中属于应向市、区(县)主管部门申请任职资格核准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其余人员如有调整,应在调整实施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区(县)主管部门报备。

六、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本市具有符合市、区(县)主管部门监管要求的固定经营场地和合理办公场所。

七、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切实加强信息披露。公司应有独立的网站(页),显示本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背景、组织构架、营业执照、业务咨询及投诉电话等。同时,该网站(页)还应对本公司提供的相关产品进行详细描述,包括办理贷款流程、所需资料清单和文本介绍等,以便于借款客户找到办理业务的入口。

八、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要求,具有独立的业务信息系统,该系统应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保障系统安全稳健运行和各类信息安全。公司应按有关要求记录并保存包括业务申请、贷款合同、放款资料等数据和资料的电子文档,并定期开展安全评估,接受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

九、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有效的互联网小额贷款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基于大数据的风控模型、风险识别的机制、风险监测的手段、风险处置的措施等,建立从客户身份识别到贷款资金流向跟踪的全流程风控体系。

十、对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公司所有资金来源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应尽量集中,所有放贷账户应向区(县)主管部门报备,并应于每季度首月的10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和市金融办上报开户银行出具的本公司放贷专户上季度资金流水明细。

十一、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贯彻“小额、分散”理念,坚持服务小微、“三农”、“四新”和科创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其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借款人为自然人的,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万元。

十二、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切实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信息,不得进行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等。

十三、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除应遵守本市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一般性规定外,还应严格执行以下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在本市以外办理线下小额贷款业务;

(二)禁止通过互联网小额贷款平台进行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三)禁止通过互联网小额贷款平台为本公司融入资金;

(四)禁止未经批准同意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及相关业务;

(五)禁止通过互联网小额贷款平台销售或转让本公司的信贷产品;

(六)禁止擅自使用客户信息、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如发现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并经查实存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况,市区(县)两级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采取高管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暂停相关业务、暂停或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监管指引由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

来源:网贷之家、上海市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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