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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报8日四川广汉11日辽宁阜新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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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一

年7月12日上午10时10分左右,位于福建龙岩铁山镇东宝山的卓越新能源公司,在机器检修过程中意外发生火情,现场浓烟滚滚。

经了解,该起火单位着火区域为罐区,约立方米罐体3个,主要储存地沟油、植物油、生物柴油等。周边有大小罐体数个,储存物质均为地沟油,2个甲醇罐体,现场浓烟较大。

东方今报记者从龙岩市应急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员处获悉,截止到12日下午3点,该事故已经造成2人受伤、2人失踪。

目前,龙岩消防支队调集数十台消防车、上百名消防员增援,已陆续到场。此外,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已调派厦门、漳州、泉州支队的化工编队前往增援,目前火灾正在处置中。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龙岩卓越多次因安全隐患被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整改。

年8月,龙岩市新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现,龙岩卓越存在14条安全隐患,于是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然而,3个月后的年11月,龙岩市新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再次抽查发现,卓越新能仍存在2条安全隐患,再次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同时,年8月,龙岩市经信委抽查发现,龙岩卓越未按《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报备信息,下达整改通知书1份。

事件二

年7月11日晚8:40左右,辽宁阜新氟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水解酸化车间发生爆炸事故。

污水处理厂及邻近周边部分厂房、居民住房玻璃震裂,事故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2医院治疗,15名人员留院观察,其他送医人员已经离院,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5月以来发生10起污水处理事故21人死亡

近期,全国多地污水处理厂发生安全事故,值得警惕。7月1日16时许,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一污水管道提升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死亡3人事故。据了解,事故项目名称为“纬十路泵站安装项目”,发包方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施工方为河南天基建设有限公司,泵设备安装单位为睿创机电有限公司。7月1日16时许,1名工人下污水井打开污水管道后,从梯子上井过程中掉入井内,后有2名人员下去救人,井上人员在发现井下3人均无动静的情况下,于16时10分左右拨打、和。消防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后,将3人从井下救出,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无效后死亡。6月16日10时30分左右,山西又发生一起污水处理中毒窒息事故。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西山煤电职工总院官地分院,三名男子医院内地下封闭污水处理池中,造成3人死亡。6月13日14时23分许,在浙江湖州市吴兴区浙江美欣达纺织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1名工人在检修作业时吸入硫化氢晕倒坠入初沉池内,另外8名工人施救时相继中毒,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5月底6月初,河南省郑州市连续发生2起事故。5月27日,中建七局交通公司中原分公司在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洵美路至滨河路污水管道抢修疏通时,3名工人在一窖井内作业发生缺氧昏迷事故,造成1人死亡。6月5日3时30分左右,思念果岭悦温泉污水处理站清淤工作时,一人作业时出现意外,后两人营救时落入池内,造成3人死亡。5月27日18时左右,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一污水处理厂两名工作人员在污水罐内作业时被困罐底,2人中毒昏迷。5月23日,广东省东莞市发生一起淹溺事故。在东莞市松山湖一间污水处理厂内,一名工人在管道维修过程中不幸发生了淹溺事故,造成该名维修工人死亡。5月23日14时30分左右,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庐江县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一人死亡。5月22日15时左右,河北省清河县城区三羊西街穆井桥附近污水管道施工过程中,发生5人窒息,医院抢救。17时28分,经抢救无效死亡2人。5月1日上午11时许,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经济开发区纬五路与经三路交叉口,上海潜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污水管网维修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据《环保圈》不完全统计,进入5月以来,全国各地已先后发生10起污水处理厂安全事故,造成至少21人死亡。

事件三

据四川广汉市人民政府新闻办消息,7月8日21时10分左右,四川广汉金雁花炮有限责任公司南丰生产区厂房发生燃烧,22时25分引发燃爆。造成6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4人轻伤。目前,医院进行救治,现场明火已扑灭,正在进行烟点清理工作。事故发生原因正在调查中。

爆炸鞭炮厂曾遭处罚

被投诉离居民点太近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广汉市应急管理局年7月的一份行政处罚公告显示,金雁花炮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其协合分厂装药车间44号工户盛装药物的料斗里的药物(银粉)的药面超过料斗的边沿,导致年1月21日发生一起燃爆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地安监部门因此对其处以元的罚款。

另据四川《华西都市报》报道,该公司曾在年7月发生一起自燃事故,“厂区内冒出浓烟和大火,不时传出爆炸声”。广汉市公众信息网“市长信箱”栏目则显示,当地群众曾致信反映“炮厂离居民点安全距离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等问题。广汉市“市长信箱”答复,按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对1.3级建筑物外部距离要求,该公司的选址符合规范的规定。这份回复还表示,根据调查了解,该厂于年10月5日,因员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发生一起小型烟花类燃烧的“一般事故”,对周边居民房屋并未造成损害。不难发现,三起事故的背后,三家涉事企业本身都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甚至多次被检查出安全隐患或被罚,却仍旧不及时整改、不重视整改!最终导致惨剧的发生!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安全隐患?为什么查出了安全隐患却不整改?为什么屡屡被罚却仍老问题不断发生?归根结底,是安全意识的淡薄!是从企业经营者到基层员工普遍安全意识的淡薄!因为安全意识淡薄,所以不注意安全操作,所以不重视安全检查,所以不注重隐患整改,所以屡罚屡犯,让隐患发展成了事故!下附两个文件:一、《全员安全意识提升培训》二、《化工企业安全检查清单》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入下载!一、安全基础管理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参考依据(一)安全生产责任体系1.1.1是否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工作指导小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是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查组织机构、设立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7号)1.1.2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2.从业人员人以上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文件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号)第一章第3条1.1.3车间、班组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查相关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93号)中的评审标准2.4第3条。1.1.4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做到全覆盖: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在内的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要细化到岗位,做到有岗必有责《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9号)第(三)条。1.1.5责任制中“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与其所应承担的职责是否相符,主要负责人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逐条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1.1.6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查看企业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定期进行安全责任制履职情况的考核与奖惩。查制度《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9号)第(六)条1.1.7企业应建立领导带班制度,按规定安排领导带班,建立带班记录并签字。查相关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号)第4条。(二)安全培训教育管理1.2.1企业应根据需求调查编制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需求调查表、培训教育计划、实施记录、效果评价记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号)附件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1.2.2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年度培训计划、培训档案、考核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1.2.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记录《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1.2.41.核实企业存在哪些特种作业岗位。2.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抽查不同种类的至少3名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3.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应能满足岗位需求。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1.2.5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安全教育台账、培训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三条1.2.6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抽查2个岗位员工,了解近期开展的安全活动内容掌握情况。各级安全活动计划、活动记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第5.4.6条要求(三)风险管理/隐患排查1.3.1企业应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并按制度要求,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查风险评价管理制度、风险评价准则、风险评价报告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号)附件11.3.2企业是否建立风险清单,是否实行分级管理。查风险清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93号)中的评审标准3.3第1条。《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11号)。1.3.3抽查风险清单中的两项内容,风险分析是否准确,控制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第5.2.3条1.3.4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查风险管理培训记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第5.2.3.2条1.3.5现场访谈岗位员工是否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现场访谈员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第5.2.3.2条1.3.6企业是否按照《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让要求每日对风险进行研判,并承诺公告。查看公告牌《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74号)第三、四条。1.3.7是否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制度要求开展综合、专业、节假日、季节和日常安全检查。查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1.3.8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对排查出的隐患,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治理期限、定控制措施。查隐患治理台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号)附件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四)变更管理1.4.1企业应建立变更管理制度,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变更的事项、起始时间,变更的技术基础、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消除和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是否修改操作规程,变更审批权限,变更实施后的安全验收等。查变更管理制度《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88号)第(二十二)条1.4.2企业应将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公用工程、备件、材料、化学品、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等方面发生的所有变化,纳入变更管理制度。查变更管理制度《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88号)第(二十二)条1.4.31.抽查设备或设施变更申请表/审批表,是否包括变更内容、风险分析、控制措施,是否经过审批。明确受变更影响的本企业人员和承包商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2.变更后是否对相关规程、图纸资料进行修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查变更申请表/审批表,相关记录《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88号)第(二十三)、(二十四)条1.4.41.抽查工艺变更申请表/审批表,是否包括变更内容、风险分析、控制措施,是否经过审批。明确受变更影响的本企业人员和承包商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2.变更后是否修订了相关的操作规程,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查变更管理制度,变更管理记录、变更风险分析和控制措施记录《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88号)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五)作业管理/承包商管理1.5.1查看企业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中是否明确申请、办理、审批、验收流程。查制度《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88号)第(十八)条1.5.2抽查特殊作业票证内容设置规范,填写是否规范。(包括作业证的时限、动火分析、作业风险分析、安全措施、各级审批、验收签字)。至少抽查动火、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查票证《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1.5.3现场访谈特殊作业人员(包括承包商)进入现场是否进行安全交底,是否了解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结果。现场访谈《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88号)第(十九)条1.5.4抽查现场特殊作业管理情况。(包括人员是否持许可票证,是否设置监护人员,是否对进入现场的设备、工器具进行检查,是否设置警戒线与警示标志,是否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查现场《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1.5.5企业应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并按制度要求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查管理制度《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88号)第(二十)(二十一)条1.5.6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查教育培训记录《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88号)第(二十)条(六)事故/事件管理1.6.1企业应建立事故/事件管理制度、事故/事件档案、事故/事件管理台账,并将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等)纳入事故管理。查事故/事件管理制度《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88号)第(二十七)条1.6.2企业应将承包商在企业内发生的事故/事件纳入企业的事故管理。查制度、记录《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88号)第(二十)条1.6.3企业是否建立事件档案,是否对发生的事件进行统计分析。事故管理制度、事故上报记录《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88号)第(二十七)条1.6.4企业应及时组织员工学习本企业发生的事故/事件、事故防范措施。查培训记录、收集的事故信息《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88号)第(二十八)条1.6.5企业应对事故/事件进行原因分析,落实整改和预防措施。查事故档案和管理台帐《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88号)第(二十七)条(七)危险化学品管理1.7.11.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记录;2.企业应在危险化学品产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3.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4.“一书一签”应是最新版本并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查产品、原料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发放记录、查危化品包装上安全标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93号)中的评审标准第9危险化学品管理。1.7.2危险化学品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查现场《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第3.3.9条1.7.3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满足《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的规定,应按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许相互接触时,应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查现场《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7.4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查现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3.6.12条1.7.5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应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查现场《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第6.6条1.7.6具有储存禁忌性质的物品禁止混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查现场《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第6.7条1.7.7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查现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四条1.7.8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堆放。查现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6.5.5条(八)行为安全与工作环境安全1.8.1现场查看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情况;作业中有无违章现象。查现场(每发现1项扣3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1.8.2现场查看工作环境中是否存在不安全状况;工作环境中的不安全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物品、物料等摆放情况;现场扶梯、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符合安全要求情况;现场坑、井、沟、孔洞等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情况;现场照明情况;现场的消防通道、安全通道畅通情况等。查现场(每发现1项扣3分)《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82号)第6条作业现场安全要求。(九)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10.1.1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资料或询问一、工艺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参考依据(一)工艺设计及风险评估2.1.1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再进行工业化生产。查设计安全专篇,查安全评价报告《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号)2.1.2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查项目设计专篇审批《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62号)第3条2.1.3是否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1号)的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查安全评价报告《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1号)2.1.4是否使用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包括:合成氨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工艺、合成氨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焦油加工工艺中的硫酸分解工艺、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换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合成氨L型HN气压缩机、硫酸间接法生产仲丁醇、液氯釜式汽化工艺、液氯压料包装工艺、5-氯-2-甲基苯胺铁粉还原工艺设备、釜式夹套加热液氯气化工艺、液氯钢瓶手动充装设备、三足式离心机、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查设计安全专篇,查安全评价报告1.《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75号)2.《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号)(二)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2.2.1企业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装置,应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查设计安全专篇,查现场《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87号)《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号)《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安监总管三〔〕3号)2.2..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3.危险化工工艺装置的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应正常投入使用。查设计安全专篇,查现场《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87号)《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号)《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安监总管三〔〕3号)2.2.3企业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应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并处于投用状态。查现场《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号)2.2.4企业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应实现紧急切断功能,并处于投用状态。查现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2.5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应按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的要求进行设置。(按照总局的要求,现场对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操作规程和DCS相关设置数据。)查资料、查DCS、查现场(存在2个危险工艺的,应至少查看2套,2个及以下的,均进行核实)《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安监总管三〔〕号);《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3号)(三)工艺运行管理2.3.1企业应制订工艺安全信息文件,工艺安全信息包括:1.危险品危害信息;2.工艺技术信息;3.工艺设备信息。(工艺安全信息通常包含在技术手册、操作规程、培训材料或其他工艺文件中。)查技术手册、操作规程、培训材料或其他工艺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88号)2.3.21.企业应制定操作规程,应包括工艺控制指标,并明确正常控制范围、高低报警值、高高低低报警值、联锁值等。2.操作规程与工艺卡片中的工艺控制指标应一致。查制度《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附件3:工艺隐患排查表。2.3.3企业应每年确认操作规程与工艺卡片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应至少每三年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当工艺技术、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时,要及时审核修订操作规程。查规程、评审记录,查现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88号)2.3.4企业是否在作业现场存有最新版本的操作规程文本,以方便现场操作人员随时查用。查现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88号)2.3.5抽查一个现场表指示数值、DCS控制值与工艺卡片控制值是否一致。查管理制度、查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附件3:工艺隐患排查表。2.3.6企业应建立操作记录,定时进行巡回检查。查管理制度、查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附件3:工艺隐患排查表。2.3.7应及时处置工艺报警并记录。查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2.3.8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情况;对异常工况处置是否符合操作规程要求。查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2.3.9查工艺联锁系统投入使用情况。查DCS及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四)现场工艺安全管理2.4.1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应连接至适宜的设施或系统。查现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5.5.4条。2.4.2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紧急排放时,液化烃或可燃液体应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查现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5.5.7条。2.4.3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查现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5.5.7条。2.4.4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查现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5.5.10条。2.4.5泄爆泄压装置、设施的出口应朝向人员不易到达的位置。查现场《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第8.2.4;8.2.5条。2.4.6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得排入全厂性火炬系统,应设独立的排放系统或处理排放系统。查现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5.5.15条。2.4.7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查现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5.9条。2.4.81.不同的工艺尾气排入同一尾气处理系统,应进行风险分析,防止发生反应后产生有毒气体。2.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的,需经安全论证合格后方可投用。查现场;查设计专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68号)2.4.9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查现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5.5.17条。2.4.10现场查看火炬系统的安全性应满足以下要求:1.火炬系统设置足够的长明灯,并有可靠的点火系统及燃料气源;2.火炬系统设置可靠的水封罐或氮封防回火设施;3.火炬气的分液罐和排凝设施符合要求。查现场;查DCS设置《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附件3:工艺隐患排查表。2.4.11火炬放空总管上设有的闸阀阀杆应水平安装。查现场。《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T-)第10.2.10条的要求,闸阀阀杆水平安装。2.4.12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应设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丝堵、管帽、盲板或法兰盖。查现场(抽查至少5处)《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7.2.8条。2.4.13对存在剧毒及高毒类物质的工艺环节要采用密闭取样系统,有毒、可燃气体的安全泄压排放要采取密闭措施。查现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94号)2.4.14涉及液氯气化器的,查看气化器排污规定,并分析装置是否存在积聚三氯化氮的风险。查现场《氯气安全规程》(GB84--)第4.6条2.4.15切水、脱水作业及其他风险较大的排液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离开现场。查现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号)(五)罐区安全措施设置及运行管理2.5.1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置适应存储介质的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装置或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温度检测,并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查现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6.3.11条。2.5.2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包括球罐)根部宜设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应处于投用状态。查现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6.3.14条。2.5.31.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防止泄漏注水措施。2.注水压力应能满足需要。查现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号)2.5.4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查现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6.3.14条。2.5.5天然气凝液储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而采取就地放空时,其排气管口高度应高出8m范围内储罐罐顶平台3m以上。查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附件8:储运系统隐患排查表。2.5.6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置双安全阀。查现场《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7-)第6.4.2条。2.5.7液化石油气储罐顶部吹扫用放空管应设置双阀。查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2.5.81.LNG储罐应设置压力检测元件,压力检测应设置:(1)连续的压力测量;(2)独立的高高压力检测;(3)独立的低低压力(负压)检测;(4)在保冷层和内罐之间应设置压差检测或在保冷层安装单独的压力检测。2.LNG储罐应具有超压和负压保护功能。3.设有防止液体翻滚的措施。4.储罐外表有无变形、腐蚀、结霜等异常情况。查现场《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第7.2.1.4;7.3条。《天然气液化工厂设计建造和运行规范第1部分设计建造》(SY/T.1-)第10.2.1条、第10.2.4条;《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第10.4.2条。2.5.9液氯储罐、计量槽、气化器等压力容器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将压力、液位、温度报警信号传至控制室或操作室;液氯储罐氯气输入、输出管线上分别设置双切断阀。查现场《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第5.5.2.1条。2.5.10液氯储罐充装量不应大于容器容积的80%,液氯充装结束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管道处于满液封闭状态。查现场《氯气安全规程》(GB84-)第4.4条。2.5.11全压力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查现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中第6.3.10条。2.5.1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查现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6.3.12条。2.5.13氯乙烯气柜应有容积指示装置,允许容积为全容积的15%-85%,雷雨或七级以上大风天气使用容积不应超过全容积的60%。现场检查;查DCS《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GB-)第6.5.5条。2.5..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在同一罐区,应设置隔堤;常压储罐与压力储罐不得布置在同一罐区。2.可燃、易燃液体罐区的专用泵应设在防火堤外,泵与储罐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查现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中第5.3.5;6.2.5条。2.5.15严禁正常运行的内浮顶罐浮盘落底;内浮顶罐低液位报警或联锁设置不得低于浮盘支撑的高度。(存在外浮盘的检查其浮盘高度情况和管理)查现场,查记录《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号)2.5.16外浮顶罐的浮仓无渗漏、无积油、排水管畅通等。查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附件8:储运系统隐患排查表。2.5.17有氮气保护设施的储罐要确保氮封系统完好在用。查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附件8:储运系统隐患排查表。(六)汽车装卸设施安全管理2.6.1现场检查,装运危险品的汽车是否“三证”(驾驶证、危险品准运证、危险品押运证)齐全。查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附件8:储运系统隐患排查表。2.6.2现场检查,汽车是否安装阻火器。查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附件8:储运系统隐患排查表。2.6.3现场检查,槽车是否定位并熄火。查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附件8:储运系统隐患排查表。2.6.4装卸车作业环节是否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监护人员现场指挥和全程监护下进行。查现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安监总政法﹝﹞15号)2.6.5车间是否建立装卸作业时接口连接可靠性确认制度,连接口是否存在磨损、变形、局部缺口、胶圈或垫片老化等缺陷。查现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爆炸着火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19号)2.6.6汽车罐车和装卸场所,应设防静电专用接地线。查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附件8:储运系统隐患排查表。2.6.7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卸车是否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查现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中第5.3.5;6.4.2条。2.6.8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查现场《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76号)2.6.9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是否不小于8m。查现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中第6.4.2条。2.6.10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是否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查现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中第6.4.2条。(七)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10.2.1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资料或询问三、设备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参考依据(一)设备管理制度及管理3.1.1企业是否建立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检维修、巡回检查、防腐保温、设备润滑等内容。编制设备检维修计划。查制度《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88号)3.1.2查看企业设备定期检查记录和巡回检查记录,是否按制度开展了设备定期检查和巡回检查。查定期检查记录和巡回检查记录《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3.1.3查看企业设备检修资料,核查企业是否按检维修计划进行了检维修。查台账《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二)防腐蚀、防泄漏3.2.1企业应建立设备防腐蚀管理制度,并依据制度定期对易腐蚀、易磨损的容器及管道,应定期测厚,有监测记录。查制度《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88号)3.2.2对大型、关键容器(如液化气球罐等)中的腐蚀性介质含量进行监控,定期分析(如H2S含量是否超标)。查检测记录《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3.2.3是否对易腐蚀的储罐已确定合理的全面检查周期。查计划、方案《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3.2.4在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部位,要通过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减少泄漏的可能性。设计资料、现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94号)《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T-)3.2.5定期对易发生泄漏的部位(如管道、设备、机泵等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排查出发生泄漏的设备要及时维修或更换。查台帐、记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94号)3.2.6对于可能发生严重泄漏的设备,是否制定带压堵漏、快速封堵等切断泄漏源的技术手段和防护性措施。查制度、查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94号)3.2.7是否设置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泄漏物料收集装置,对泄漏物料进行妥善处置。查制度、查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94号)3.2.8连接件螺栓配备是否齐全。查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三)安全附件的管理3.3.1企业应建立安全附件管理制度,或在有关制度中明确安全附件的管理内容。查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3.3.2企业应建立安全附件台账、爆破片更换记录。查台账、记录《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3.3.3安全附件应按规定定期检验(不同装置的压力表、安全阀至少各抽查3台)。检验报告《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3.3.4安全阀上下游截止阀应全开,并铅封或锁定;安全阀铅封和校验标记等齐全、在有效期内查现场《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第9.1.3条。《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第B4.2(4)条3.3.5压力表的选取应符合相关要求,压力范围及检定标记明显。查现场《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第9.2.1条。3.3.6压力容器用液位计应当:1.储存O℃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选用防霜液位计;2.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液位计,选用夹套型或者保温型结构的液位计;3.用于易爆、毒性程度为极度或者高度危害介质、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的液位计,有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4.要求液面指示平稳的,不允许采用浮子(标)式液位计。查现场《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第9.2.2条。(四)储罐的管理3.4.1查看企业检维修计划,是否有常压储罐年度检测、维修、防腐计划。查计划、记录《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3.4.2全压力罐是否定期检验。查计划、记录《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3.4.3查看记录,是否对储罐呼吸阀(液压安全阀)、阻火器、泡沫发生器、液位计、通气管等附件是否按规范设置,并定期检查或检测,有储罐附件检查维护记录。查记录《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3.4.4防火堤应符合《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的相关要求,是否能有效防护。查现场《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五)加热炉的管理与运行状况3.5.1车间应建立加热炉运行记录。查管理制度、档案、运行记录《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附件4:设备隐患排查表。3.5.2加热炉现场运行管理,应满足:1.加热炉应在设计允许的范围内运行,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2.加热炉的炉用控制仪表以及检测仪表应正常投用,无故障。并定期对所有氧含量分析仪进行校验。查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附件4:设备隐患排查表3.5.3加热炉燃料系统管理,应满足:燃料油(气)线无泄漏,长明灯正常点燃,备用的燃烧器已将风门、汽门关闭。查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附件4:设备隐患排查表。3.5.4加热炉炉体及附件管理应满足:1.炉体及附件的隔热、密封状况,检查看火窗、看火孔、点火孔、防爆门、人孔门是否严密,有无漏风;2.灭火蒸汽系统处于备用状态;3.有吹灰器的加热炉,吹灰器应正常投用。查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附件4:设备隐患排查表3.5.5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查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附件4:设备隐患排查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5.2.4条。3.5.6以燃料气为燃料的加热炉应设长明灯,并宜设置火焰检测器。查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附件4:设备隐患排查表。3.5.7加热炉燃料气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应敞开排放。查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附件4:设备隐患排查表。(六)大型机组、机泵的管理和运行状况3.6.1企业应建立大机组管理制度。查制度《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附件4:设备隐患排查表。3.6.2大机组应设置相应的温度、压力、振动、轴位移等联锁。查设计、DCS《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附件4:设备隐患排查表。3.6.3查看企业大机组联锁投用情况,大机组联锁变更、解除是否办理相关手续,是否制订了联锁变更、解除的防范措施。查DCS《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附件4:设备隐患排查表。3.6.4查大机组操作规程,现场核实机组轴(承)振动、温度、转子轴位移小于报警值。查操作规程、DCS《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附件4:设备隐患排查表。3.6.5查看企业大机组润滑油检查分析记录,核实是否对大机组润滑油进行定期分析。查记录《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附件4:设备隐患排查表。3.6.6企业应制订机泵操作记录和机泵操作规程。建立有联锁、报警装置的机泵台账。查记录《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附件4:设备隐患排查表。3.6.7现场核实机泵运行参数符合操作规程。查操作记录、操作规程及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附件4:设备隐患排查表。3.6.8现场核实机泵报警和联锁系统投入使用情况。查DCS及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附件4:设备隐患排查表。3.6.9现场检查备用机泵完好情况,是否定期盘车。查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附件4:设备隐患排查表。3.6.10现场检查,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是否使用皮带传动。查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附件4:设备隐患排查表。3.6.11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传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查看提供的防静电皮带证明。查现场、资料《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附件4:设备隐患排查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5.7.7条。3.6.12现场检查,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是否安装防止产生负压的设施。查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附件4:设备隐患排查表。3.6.13现场检查,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是否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查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附件4:设备隐患排查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7.2.11条。3.6.14现场检查,转动设备的转动部位是否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查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附件4:设备隐患排查表。3.6.15查看现场,机泵是否存在漏油、漏气、漏液现象。查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附件4:设备隐患排查表。3.6.16现场检查,机泵润滑是否符合“五定”、“三级过滤”要求。查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附件4:设备隐患排查表。(七)企业下水管网安全管理(设备部负责管道设备、安环部负责雨水管网、生产部负责污水管网及清污分流)设备部牵头3.7.1是否建立下水管网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定期对下水管网内可燃、有毒气体进行监测。查制度《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张家口市“11?28”重大爆燃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18号)3.7.2下水管网是否存在物料泄漏后或事故救援过程中带有化工物料的污水排出厂外,进入市政管网的风险。查现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张家口市“11?28”重大爆燃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18号)3.7.3使用和生产甲、乙类等液体的厂房,其管、沟是否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是否设置隔油设施。查现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年版)》(GB-)第3.6.11条。3.7.4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米以外的管沟是否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查现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7.1.5条。3.7.5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液化烃的管道采用管沟敷设时,是否采取防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液化烃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是否经水封井并排入生产污水管道。查现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7.2.4条。3.7.6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查现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7.3.6条。3.7.7水封井及排水闸是否完好可靠。查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八)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10.3.1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资料或询问四、仪表与电气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参考依据(一)控制系统设置4.1.1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需要配置安全仪表系统的化工装置是否开展SIL评估。查评估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号)第四条、第十四条4.1.2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ESD)。查安全评价或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现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二)仪表安全管理4.2.1查看管理台账,是否建立、健全仪表管理台帐。包括检查、维护、使用、检定等各类仪表台账。查台账1.《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仪表隐患排查表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88号)第十六条4.2.2是否建立仪表巡检记录,记录是否完整。查记录《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第3.2.1条、仪表隐患排查表4.2.3企业应建立回路投用前测试记录。仪表的设备检维修后,是否对回路进行测试,并保存记录。查记录、检定证书1.《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仪表隐患排查表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88号)第十六条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号)第十条4、《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网络安全集散控制系统(DCS)第2部分:管理要求》(GB/T39.2-)5.9.1安全测试4.2.4仪表调试、维护及检测记录齐全,主要包括:1.仪表定期校验、回路调试记录;2.检测仪表和控制系统检维护记录。查记录《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第4.6.1条、仪表隐患排查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号)第10条《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12.1.1仪表在安装和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校准和试验;12.5.2回路试验应做好试验记录4.2.5控制系统故障处理、检修记录是否齐全。查变更审批单、记录《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第4.6.1条、仪表隐患排查表《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网络安全集散控制系统(DCS)第2部分:管理要求》(GB/T39.2-)5.11.2记录控制4.2.6查看记录,控制系统组态修改是否有记录。(从过程变更核查组态修改要求)查变更审批单、记录《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第4.6.1条、仪表隐患排查表《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网络安全集散控制系统(DCS)第2部分:管理要求》(GB/T39.2-)5.9.2变更管理4.2.7查看变更审批单,联锁保护系统(设定值、联锁程序、联锁方式、取消)变更是否按审批单执行。查审批单1.《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第4.6.1条、仪表隐患排查表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88号)第十六条3.企业联锁管理制度4.2.8抽查联锁摘除和恢复是否按工作票执行。查工作票1.《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第4.6.1条、仪表隐患排查表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88号)第十六条3.企业联锁管理制度4.2.9查看相关材料,摘除联锁保护系统是否有防范措施及整改方案。查记录1.《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第4.6.1条、仪表隐患排查表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88号)第十六条3.企业联锁管理制度(三)仪表系统设置4.3.1传感器与执行元件应进行定期检定,检定周期随装置检修;回路投用前应进行测试并做好相关记录。查相关记录1.《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仪表隐患排查表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88号)第十六条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号)第十条《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12.5.2回路试验应做好试验记录4.3.2重要仪表电源应采用不间断电源。查现场1.《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仪表隐患排查表2.《仪表供电设计规范》(HG/T-)第5.3.1条《仪表供电设计规范》(HG/T-)3.2.3仪表电源负荷属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时,应采用UPS。3.《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SH/T-)第6.3.1条4.3.3仪表气源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清洁、干燥的空气;2.应设置备用气源。备用气源可采用备用压缩机组、贮气罐或第二气源(也可用干燥的氮气)。查现场(紧急切断阀气源为必查项)1.《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仪表隐患排查表2.《仪表供气设计规范》(HG/T-)第3.0.1条、第3.0.2条、第3.0.3条、第4.4.1条、第4.4.2条3.《石油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范》(SH-)3.0.1采用清洁、干燥的空气;4.3.1应设置备用气源。4.3.4安装DCS、PLC、SIS等设备的控制室、机柜室、过程控制计算机的机房,应考虑防静电接地。其室内的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等应进行防静电接地。查现场1.《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仪表隐患排查表2.《仪表系统接地设计规范》(HG/T-)第5.3.1条《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2.4.14.3.5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查现场、产品防爆合格证1.《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仪表隐患排查表2.《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第5.2.3条《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T5-)4.94.3.6保护管与检测元件或现场仪表之间应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防爆场合,应采取相应防爆级别的密封措施。查现场1.《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仪表隐患排查表2.《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第5.4.3条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第7.4.8条《石油化工仪表管道线路设计规范》(SH/T-)8.4.64.3.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配备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应不间断采集和监测,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查安全评价或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查现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4.3.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安全监控装备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的要求设置:摄像头的设置个数和位置,应根据罐区现场的实际情况实现全面覆盖。摄像头的安装高度应确保可以有效监控到储罐顶部。有防爆要求的应使用防爆摄像机或采取防爆措施。查现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第10.1条(四)仪表现场安全4.4.1机房防小动物、防静电、防尘及电缆进出口防水措施完好。查现场1.《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仪表隐患排查表2.《控制室设计规范》(HG/T-)第3.7.1条3.《石油化工控制室设计规范》(SH/T6-)第4.7.1条4.4.2联锁系统设备、开关、端子排的标识齐全准确清晰。查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仪表隐患排查表4.4.3现场检查,ESD的现场检测元件、执行元件是否有联锁标志警示牌,防止误操作引起停车。查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仪表隐患排查表4.4.4紧急停车按钮应有可靠防护措施。查现场1.《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2.《信号报警及联锁系统设计规范》(HG/T-)第4.11.4条4.4.5罐区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报警信号应传送至自动控制系统。查现场《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7-)第5.4.5条。4.4.6现场仪表应完好,落实防冻、防凝、防水措施。查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仪表隐患排查表(五)气体检测报警管理4.5.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器位置与报警设定值的设置应满足《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的要求。检查相关资料、查现场《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4.5.2应绘制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检测点布置图。检查相关资料、查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仪表隐患排查表4.5.3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按规定周期进行校准和检定。检查相关资料、查现场1.《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仪表隐患排查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3.《氯气检测报警仪校准规范》(JJF-)第8条4.《苯气体检测报警器校准规范》(JJF-)第7条5.《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JJG-)第5.5条6.《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第5.5条7.《硫化氢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JJG-)第5.5条8.《甲醛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JJG-)第5.5条4.5.4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并有报警与处警记录。检查相关资料、查现场1.《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第3.0.4条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94号)第十九条4.5.5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是否设置UPS电源。查现场1.《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第3.0.11条。2.《仪表供电设计规范》(HG/T-)第5.3.1条4.5.6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探头应完好,无故障,无腐蚀、无灰尘。查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隐患排查表4.5.7检查当天发生的可燃有毒气体报警,是否及时记录并进行处置;抽查最近一个月所有的报警记录,是否有原因分析并有处置结果。查现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94号)第十九条(六)供配电系统设置及电气设备设施4.6.1供电车间的供电电源应满足不同负荷等级的供电要求:1.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3.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查设计专篇、评价报告。1.《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电气隐患排查表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第3.0.1条4.6.2消防泵、关键装置、关键机组等重点部位以及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查设计专篇、评价报告。《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第3.0.3条4.6.3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9-)的要求。查现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第5.2.3条《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9-)4.6.4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1.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防漏电保护接地;2.接地线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线规范、接触可靠;3.明设的应沿管道或设备外壳敷设,暗设的在接线处外部应有接地标志;4.接地线接线间不得涂漆或加绝缘垫。查现场1.《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电气隐患排查表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第3.0.4条、第4.2.9条4.6.5电缆必须有阻燃措施。电缆桥架符合相关设计规范。查现场1.《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电气隐患排查表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第6.2条、第7条4.6.6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3.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查现场1.《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号)电气隐患排查表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9.3.3条3.《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第3.2.1条4.6.7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工艺管道的金属法兰连接处应跨接。当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0.03Ω)查现场1.《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第4.7条。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第4.2.2条4.6.8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计人体导除静电装置。查现场《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第4.2.10条。(七)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10.4.1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资料或询问五、设计与总图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参考依据(一)企业外部风险评价5.1.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不符合安全防护距离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有按照相关要求实施改造、搬迁或关闭退出的计划或方案。查现场,查安全设计专篇,查风仔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年13号公告)《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5.1.2企业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了个人和社会可接受风险评价。查现场,查安全设计专篇,查风险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年13号公告)《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5.1.3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查现场,查安全设计专篇,查重大危险源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40号令)第十四条(二)总图设计5.2.1核实设计总图与现场布局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5.2.2核实企业内部设施之间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5.2.3是否存在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情况。现场检查《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5.2.17条。5.2.4是否存在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要求的情况。现场检查《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4.1.6条。5.2.5光气、氯气、氯乙烯等剧毒气体及含硫化氢管道是否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现场检查5.2.6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现场检查《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4.1.8条。5.2.7气柜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现场检查《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第4.2.2条5.2.8气柜与停车场的防火间距应大于30m(大于M3,37.5m,包含与运输道路及公路防火间距)现场检查5.2.9气柜与增压机(房)、控制室、油站(干式)防火间距满足规范要求。现场检查《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表4.2.12、表6.3.3.(三)工厂总平面布置5.3.1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现场检查《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4.1.5条。5.3.2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表4.1.9的规定。现场检查《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4.1.9条。5.3.3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表4.1.10的规定。现场检查《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4.1.10条。5.3.4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现场检查《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4.2.3条。5.3.5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表4.2.12的规定。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表4.2.12规定。现场检查《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4.2.12条。5.3.6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现场检查《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4.4.6条。5.3.7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表5.2.1的规定。现场检查《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5.2.9条。5.3.8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表5.4.3的规定。现场检查《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5.4.3条。5.3.9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表6.2.8的规定。现场检查《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6.2.8条。5.3.10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表6.3.3的规定。现场检查《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6.3.3条。5.3..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等标准的规定。2.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现场检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年版)》(GB-)第3.3.8条。5.3.12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年版)》(GB-)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年版)》(GB-)第3.5.1条的规定。现场检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年版)》(GB-)第3.4.1条。5.3.13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年版)》(GB-)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现场检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年版)》(GB-)第3.4.4条。5.3.14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年版)》(GB-)表3.5.1的规定。现场检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年版)》(GB-)第3.5.1条。5.3.15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年版)》(GB-)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年版)》(GB-)表3.5.2的规定。现场检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年版)》(GB-)第3.5.2条。5.3.16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年版)》(GB-)表4.3.1的规定。2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3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的规定确定。4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5容积不大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现场检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年版)》(GB-)第4.3.1条。(四)焦化企业总平面布置(技术工程部、安环部。我公司无此项,查制氢车间类似岗位)5.4.1煤气净化车间应布置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大型焦炉炉体边缘不应小于40m,距中、小型焦炉不应小于30m。现场检查《焦化安全规程》(GB-)第5.2.1条。5.4.2当采用捣固炼焦工艺,煤气净化车间布置在焦侧时,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大型焦炉熄焦车外侧轨道边缘不应小于45m(当焦侧同时布置干熄焦时,该距离为距干熄炉外壁边缘的距离)。现场检查《焦化安全规程》(GB-)第5.2.2条。5.4.3粗苯精制区不宜布置在焦化厂的中心地带,所属建(构)筑物边缘与焦炉炉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0m。现场检查《焦化安全规程》(GB-)第5.2.3条。5.4.4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GB规定。现场检查《焦化安全规程》(GB-)第5.2.5条。5.4.5煤气净化区内,不应布置与煤气净化装置无关的设施及建(构)筑物。现场检查《焦化安全规程》(GB-)第5.2.9条。5.4.6煤气总管放散装置宜布置在远离建筑物和人员集中地点。现场检查《焦化安全规程》(GB-)第5.2.10条。5.4.7油库泵房靠储槽一侧不应设门窗。现场检查《焦化安全规程》(GB-)第5.3.3条。5.4.8储槽的布置及防火间距,应符合GB中的相关规定。现场检查《焦化安全规程》(GB-)第8.3.1条。5.4.9甲、乙、丙类液体储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焦化安全规程》(GB-)表4的规定。现场检查《焦化安全规程》(GB-)第8.3.2条。5.4.10胶带输送机通廊两侧人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8m,如系单侧人行通道,则不应小于1.3m。人行通道上不应设置入口或敷设蒸汽管、水管等妨碍行走的管线。现场检查《焦化安全规程》(GB-)第9.5.3条。5.4.11沿胶带输送机走向每个50m~m,应设一个横跨胶带输送机的过桥。过桥走台平面的净高度不应小于1.6m。现场检查《焦化安全规程》(GB-)第9.5.5条。5.4.12胶带输送机侧面的人行道,其倾角大于60的,应有防滑措施,大于时应设踏步。现场检查《焦化安全规程》(GB-)第9.5.6条。5.4.13胶带输送机支架的高度,应使胶带最低点距地面不小于mm。现场检查《焦化安全规程》(GB-)第9.5.8条。5.4.14胶带输送机的转动装置,机头、机尾和机架等与墙壁的间距,不应小于1m,机头、机尾和拉紧装置应有防护设施。现场检查《焦化安全规程》(GB-)第9.5.9条。5.4.15集气管放散管的排出口应设置自动点火装置,放散管的高度应高出集气管走台5m以上。若为人工操作,其开闭应能在集气管走台上进行。现场检查《焦化安全规程》(GB-)第10.1.6条。5.4.16单斗余煤提升机正面(面对单斗)的栏杆,不应低于1.8m,栅距不应大于0.2m。现场检查《焦化安全规程》(GB-)第10.1.15条。5.4.17苯加氢装置内火炬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a.火炬的高度,应使火焰的辐射热不致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b.火炬的顶部,应设常明灯或其他可靠的点火设施;c.距火炬筒3Om范围内,严禁可燃气体放空;d.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空气、惰性气、酸性气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应排入火炬系统;e.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气液分离和阻火等设备,严禁可燃气体夹带可燃液体进入火炬燃烧;f.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应随地排放。现场检查《焦化安全规程》(GB-)第12.3.9条。5.4.18粗酚、轻吡啶、重吡啶室外储槽与主体厂房的净距,不应小于6m。现场检查《焦化安全规程》(GB-)第13.4.8条。(五)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10.5.1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需要增加检查的内容)资料或询问六、消防与应急管理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参考依据(一)应急管理6.1.1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厂级、车间级分级管理,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的职责。查文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6.1.2企业建立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现场处置卡。查应急救援预案(综合、专项、现场处置、处置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号)第十三条6.1.3企业应按照规定将应急预案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查应急救援预案回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88号)第二十六条6.1.4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预案制修订情况应有记录。查应急预案修订记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88号)第三十六条6.1.5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抽查1个涉及危险工艺的岗位,现场处置方案的培训情况。查培训记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88号)第三十一条6.1.6企业应编制应急预案年度演练计划。查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88号)第三十三条6.1.7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查演练记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88号)第三十三条6.1.8抽查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记录,是否按计划组织演练,并评价演练效果(评价应急救援预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形成记录)。查演练记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88号)第三十四条6.1.9是否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查演练记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88号)第三十三条6.1.10抽查1个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记录,是否按计划组织演练,并评价演练效果(评价应急救援预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形成记录)查演练记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88号)第三十四条6.1.11询问岗位员工是否熟悉紧急情况下的事故处置措施,逃生疏散路线。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88号)第三十三条6.1.12是否编制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等专项应急预案,是否定期开展演练。查制度、查演练记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88号)第三十三条(二)应急器材6.2.1查看是否制订应急器材管理与维护保养制度。查制度《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77-)第9.1条6.2.2查看是否建立应急器材台账。查台账《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77-)第9.1条6.2.3抽查一个有毒有害岗位,是否配备了应急器材柜(气防柜),放置必要的应急器材。查现场《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77-)第9.1条6.2.4抽查一个有毒有害岗位应急器材柜(气防柜),应急器材是否摆放整齐、便于快速取用。查现场《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77-)第9.3条6.2.5应急柜是否贴有与柜内器材相符的应急器材清单。查现场《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77-)第9.3条6.2.6查看维护保养记录,是否按制度定期检查应急器材。查记录《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77-)第9.3条6.2.7查看应急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如滤毒罐在有效期内,密封完好;面罩无老化、无破损;胶管无破损。查现场《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77-)第9.3条6.2.8查看空气呼吸器压力是否达到规定压力,满足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面罩、背负等是否完好。查现场《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77-)第9.3条6.2.9现场抽查2名员工查看空气呼吸器佩戴是否熟练,步骤是否符合要求。查现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5.6.3.46.2.10存在可燃、有毒气体的区域应配备便携式检测仪,并定期检定。查应急器材台账及维护保养记录,查现场《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77-)第9.3条《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5.5(三)应急设施6.3.1查看企业是否设置应急通讯的固定报警电话。随机抽查报警电话是否畅通。查现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8.12.1条6.3.2在生产调度中心、消防水泵站、中央控制室、总变配电所等重要场所应设置与消防站直通的专用电话。查现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8.12.2条6.3.3现场检查消防报警室是否有人值守,报警是否有处理记录。查现场、记录《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8.12.3条6.3.4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8.12.3条6.3.5重要的控制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查现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8.12.3条6.3.6重要作业场所如消防泵房及其配电室、控制室、变配电室、需人工操作的泡沫站等场所应设置有事故应急照明。查现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号)附件56.3.7变配电室、电缆间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并保障通道畅通,无其他杂物。查现场、记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号)附件6.3.8变配电室的设置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方向开。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查现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号)附件5(四)消防安全6.4.1企业消防道路畅通无阻,能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形成环状回路,或设置尽头回车场。查现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4.3.4条6.4.2厂区消防车道净宽度不应小于6.0m,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0m;查现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4.3.4条6.4.3装置内消防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道路应有不少于2个出入口,且2个出入口宜位于不同方位。当装置外两侧消防道路间距不大于m时,装置内可不设贯通式道路;2.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查现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5.2.10条6.4.4储罐区的消防栓供水压力正常,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压力宜为0.7-1.2MPa。查现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8.5.1条6.4.5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查现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8.3.6条6.4.6企业消防栓(炮)应满足下列要求:1.消防栓有编号,开启灵活,出水正常,排水良好,出水口扪盖、橡胶垫圈齐全完好;2.消防栓阀门井完好,防冻措施落实;3.消防炮完好无损、无泄漏,防冻措施落实;消防炮阀门及转向齿轮灵活,润滑无锈蚀现象。查现场《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13.2..4.7企业设置的消防器材应满足下列要求:1.消防柜内器材配备齐全,附件完好无损;2.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灭火器材,药剂定期更换,有更换记录和有效期标签。查看设置、维护、运行情况记录《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77-)第9.3条《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2.36.4.8泡沫及水幕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1.泡沫发生系统保持完好,零部件齐全,随时保持备用状态。泡沫液定期更换,有记录;2.消防水幕、喷淋、蒸汽等消防设施完好,能随时投入使用,定期试验。查现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6.4.9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化烃球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管道的控制阀是否处于罐区防火堤外。查现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8.10.10条6.4.10水封井及排水闸是否完好可靠。查现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7.3条(五)水喷淋冷却系统6.5.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积大于m3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却设施。查现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版)》(GB-)第8.1.4条6.5.2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水冷却设施。总容积不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移动式水枪。查现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版)》(GB-)第8.1.5条6.5.3固定消防冷却水系统(水喷淋或水喷雾系统)的控制阀门应设在防火堤外,且距被保护罐壁不小于15m。查现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第8.4.5条6.5.4建立罐区冷却水系统喷嘴除锈排渣记录,以及工艺装置的消防水幕和储罐的水喷淋冷却系统每年定期检查和试用记录。查现场,查记录(六)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10.6.1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资料或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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