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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一案例被选为ldquo优化营商环

近日,湖北省检察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京山市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斌非法制造爆炸物案》榜上有名,在十大案例中占据一席之地。

入选截图

案情回顾

年,湖北某机械公司生产科科长张某斌联系赵某山,以赵某山投资的湖北某机械公司名义,生产、销售新型爆破设备二氧化碳致裂器。生产之初,该公司委托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安)对设备性能进行鉴定,鉴定认为各项性能均合格。之后,该公司向京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京山县质监局)申请全套设备(含致裂器和活化器)的行政许可。因属于新型产品,京山县质监局无法决定,层报至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湖北省质监局)。年7月13日产品正式投产前,湖北省质监局给出“不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范围内,不属于受理范围,不予受理”的回复。年8月,赵某山聘请张某斌全权负责设备的原材料采购、生产、销售工作。随后,该公司共计生产活化器支,销售支,库存支,退回销毁支。年10月18日,京山县公安局在对涉爆企业排查时,从该公司仓库搜出多支活化器。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活化器成分含高氯酸钾、铵盐、草酸盐,具有爆炸性。

该公司生产的活化器

年12月19日,京山县公安局以张某斌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向京山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由于该案涉及新型专利技术,该院在严格审查案件的同时,组织专班赴公司生产车间实地考察,观摩活化器运行测试,查阅化学技术文献,听取专业知识人员意见,参考外省处理办法,明晰该项新型技术的涉法原理。经审查,该院认为,国家正在制定二氧化碳气体爆破器材的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许可办法、使用的范围和主体资格,公安部也正在组织研究制定爆炸物的司法鉴定标准。目前,关于涉案活化器的各种鉴定意见因缺乏依据而存在司法鉴定效力风险,将其定性为“爆炸物”法律依据不足。另外,该公司正式投产前已报湖北省质监局审批,事中采购事后销售环节均报京山县公安局备案,作为行政相对人已尽到足够的审慎义务,主观上无“非法制造”的故意。综上所述,该院认为张某斌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年6月11日,该院依法对张某斌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创新企业代表等人参加不起诉公开宣告。

检察官到该公司走访调查

该院在办理这起案件时,充分考虑到科技创新工作的体制机制和行业特点,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依法敢用善用不起诉权,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用法治激发、保护企业家创新、创造精神,切实保障了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近年来,该院积极响应上级指示,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主动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践行“依法履职尽责、服务保障大局”检察工作主线的重要内容。该院为扎实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活动开展,还出台《优化营商环境十条措施》及实施方案,解决涉企法律监督、法律服务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切实维护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与合法权益,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正义的良好环境。

下一步,该院将积极落实措施及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实,继续把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要求落实到职能履行中、办案实践中,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文字编辑:朱子仙

图片审核:田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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