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爆炸性粉尘环境
4.1一般规定
4.1.1当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可燃性粉尘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粉尘混合物体环境时,应进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4.1.2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粉尘可分为下列三级:
1ⅢA级为可燃性飞絮;
2ⅢB级为非导电性粉尘;
3ⅢC级为导线性粉尘。
4.1.3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产生爆炸应符合下列条件:
1存在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2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火花、电弧、高温、静电放电或能量辐射。
4.1.4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1防止产生爆炸的基本措施,应是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小到最小程度。
2防止爆炸危险,应按照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特征采取相应的措施。
3在工程设计中应先采取下列消除或减少爆炸性粉尘混合物产生和积聚的措施:
1)工艺设备宜将危险物料密封在防止粉尘泄漏的容器内。
2)宜采用露天或开敞式布置,或采用机械除尘措施。
3)宜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将可能释放爆炸性粉尘的设备单独集中布置。
4)提高自动化水平,可采取必要的安全联锁。
5)爆炸危险区域应设有两个以上出入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其出入口的门应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侧开启。
6)应对沉积的粉尘进行有效地清除。
7)应限制产生危险温度及火花,特别是电气设备或线路产生的过热及火花。应防止粉尘进入产生电火花或高温部件的外壳内。应选用粉尘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及线路。
8)可适当增加物料的湿度,降低空气中粉尘的悬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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