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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爆炸安全科普系列之九可燃性粉尘危险

按照GB.3-《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分区,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进,即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是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或是偶然出现等的不同进行分区。同时,还应考虑爆炸性粉尘的量、爆炸极限和通风条件等因素进行确定。

1)释放源的概念

粉尘释放源按爆炸性粉尘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释放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级释放源为粉尘云持续存在或预计长期或短期经常出现的部位。

(2)一级释放源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性的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如毗邻敞口袋灌包或倒包的位置周围。

(3)二级释放源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不可能释放,如果释放也仅是不经常且是短期释放。如需要偶尔打开并且打开时间非常短的人孔,或者是存在粉尘沉淀地方的粉尘处理设备。

(4)压力容器外壳主体结构及其封闭的管口和人孔、全部焊接的输送管和溜槽、在设计和结构方面对防粉尘泄露进行了适当考虑的阀门压盖和法兰接合面不被视为释放源。

2)可燃性粉尘场所的分区

可燃性粉尘场所分为3个危险区:

(1)20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及容器内部。

(2)21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但未划入20区的场所。该区域包括,与充入或排放粉尘点直接相邻的场所、出现粉尘层和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产生可燃浓度的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的场所。

(3)22区: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堆积或可能存在粉尘层并且产生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的场所。如果不能保证排除可燃性粉尘堆积或粉尘层时,则应划分为21区。

3)非粉尘爆炸危险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非粉尘爆炸区域:

(1)装有良好除尘效果的除尘装置,当该除尘装置停车时,工艺机组能联锁停车。

(2)设有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服务,井用墙隔绝的送风机室,其通向爆炸性粉尘环境的风道设有能防止爆炸性粉尘混合物侵入的安全装,如单向流通风道及能阻火的安全装置。

(3)区域内使用爆炸性粉尘的量不大,且在排风柜内或风罩下进行操作。

4)危险区域的范围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爆炸性粉尘环境的范围,应根据爆炸性粉尘的量、释放率、浓度和物理特性,以及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实践经验等确定;

(2)爆炸性粉尘环境在建筑物内部,宜以厂房为单位确定范围。

5)分区示例

建筑物内无抽气通风设施的倒袋站

1:21区,通常为1米半径;2:20区;3:地板;4:袋子排料斗;5:到后续处理。

图1建筑物内无抽气通风设施的倒袋站

在本示例中,袋子经常性地用手工排空到料斗中,从该料斗靠气动把排出的物料输送到工厂的其他部分。料斗部分总是装满物料。

20区:料斗内部,因为爆炸性粉尘/空气混合物经常性地存在乃至持续存在。

21区:敞开的入孔。因此,在入孔周围规定为21区,范围从入孔边缘延伸一段距离并向下延伸到地板上。

如果粉尘层堆积,则考虑粉尘层的范围以及扰动该粉尘层产生粉尘云的情况和现场的清理水平后,可以要求更进一步的细分类。如果在粉尘袋子放空期间因空气的流动可能偶尔携带粉尘云超出了21区范围,则被影响区域划为22区。

如何加强可燃性粉尘环境防爆安全管理?请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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