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陇南市徽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阳光调解"现场会在徽县嘉陵镇大滩村召开,嘉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运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阳光调解”模式成功调处了陕西籍务工人员张某与徽县某工程公司人身伤害纠纷。
徽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盖亲临现场指导会议,嘉陵镇政府负责人、各村调委会负责人、徽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邀出席会议,徽县司法局领导班子成员、15个基层司法所所长、县局有关股室干部、嘉陵镇部分群众共计余人参加现场会。
年8月18日上午,徽县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辅钻工张某在头到河施工点和爆破员侯小某在实施爆破作业后按时下班,次日8时张某未按时上班,经工程公司头到河施工点负责人侯某查找并询问,张某告诉侯某,8月18日的爆破作业使他听不到声音,要求工程公司负责检查治疗。
8月23日,工程公司安排人员陪医院检查,最终诊断为爆炸性耳聋(声创伤性聋)。医院住院治疗20天,期间还两次安排到汉中医院检查复查。医院的诊断意见,医院做进一步的治疗,9月30日,张某向嘉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要求工程公司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11.07万元。
嘉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张某调解申请后,在徽县司法局人民调解指导股指导下,按照《徽县司法局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阳光调解”工作制度》规定,深入进行调查取证,认真分析研究案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初步调解方案。由于申请人张某耳朵失聪,徽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
10月12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徽县嘉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采取全程公开、现场调解、多方听证的“阳光调解”模式,对此矛盾纠纷进行了依法调解。调解人员对本案涉及的《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普及学习,通过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以情动人、分析利害等方法,最终促使双方自愿协议。
协议如下:
一是由工程公司支付张某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元;
二是由工程公司支付张某务工期间工资元;
三是以上赔偿为一次性赔偿,赔偿履行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四是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嘉陵司法所工作人员建议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依法进行诉前确认。在“阳光调解”现场,徽县人民法院派出流动法庭现场受理了双方当事人的人民调解诉前确认申请,通过有关程序,依法对本次纠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了诉前确认。在“阳光调解”的推动下,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未果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徽县司法局党总支书记李旺林对此次现场会做了点评,他指出,该纠纷调处过程充分体现了“阳光调解”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彰显了“阳光调解”形式新颖、刚柔相济、节约成本、以案释法的特点,达到了人民调解要“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公开透明,维护当事人权益,确保事后平稳,使当事人免于法律诉讼,减轻其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的要求,取得了应有的调处、宣传、学习效果。
李旺林要求,各司法所要深度总结“阳光调解”模式在本辖区推行情况,进一步丰富“阳光调解”的内涵,不断探索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办法、新举措、新机制,促进全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再上新台阶。(杨志鹏权志勇)
来源:陇南徽县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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