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粉料的自燃
贮存具有自燃性的热粉料前,应冷却到正常贮存温度。在通常贮存条件下,大量贮存具有自燃性的散装粉料时,应对粉料温度进行连续监测;当发现温度升高或气体析出时,应采取使粉料冷却的措施。对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其收集、堆放与贮存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止明火或热表面引燃粉尘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应存在明火。当需要进行动火作业时,应由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审批作业证;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场所10m范围内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动火作业区段内涉粉作业设备应停止运行;动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有效分开或隔断;动火作业后应全面检查设备内外部,确保无热熔焊渣遗留,防止粉尘阴燃;动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与粉尘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其表面最高允许温度应低于相应粉尘的最低着火温度;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装置的传动机构如工艺设备的轴承等,应密封防尘并定期维护;有过热可能时,应设置轴承温度连续监测装置;使用皮带传动时应设置打滑监测装置;当发生皮带打滑时,应自动停机或发出声光报警信号;金属粉末干磨设备应设置温度监测装置,当金属粉末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应自动停机。
防止电弧和电火花引燃粉尘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建(构)筑物应按GB中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雷措施。当存在静电引燃危险时,除应符合GB相关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措施;不便或工艺不准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2)直接用于盛装起电粉料的器具、输送粉料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3)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防静电跨接;
4)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1、GB/T.15的相关规定;应防止由电气设备或线路产生的过热及火花,防止可燃性粉尘进入产生电火花或高温部件的外壳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计、安装应按GB的有关规定执行。
防止摩擦、碰撞火花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装置应采取防止发生摩擦、碰撞的措施。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设置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等防止杂物进入的设备或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铝、镁、钛、锆等金属粉末或含有这些金属的粉末与锈钢摩擦产生火花。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割时,应采用与动火作业相同的安全措施。当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时,如与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除尘风管、纺织梳棉(麻)设备除尘风管等,应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
惰化
在生产或处理易燃粉末的工艺设备中,采取防止点燃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时,宜采用惰化技术。惰化技术是指向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充入惰性物质,使粉尘空气混合物失去爆炸性的技术。对采用惰化防爆的工艺设备应进行氧浓度监测。灭火当出现火情时,应及时灭火。灭火应符合相关消防规定要求。根据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正确选用灭火剂。不应采用引起粉尘飞扬的灭火措施和方法。对于金属粉尘和与水接触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的粉尘,不应采用水基灭火器和水灭火。
本期撰稿:李传龙
本期编辑:李如
本期审核:张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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