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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熊某驾驶着吊车在公路上行驶,当行至某路段时车右后中桥主胎爆炸。爆胎时产生巨大声响,致使正在路边散步的秦某(时龄70岁)耳朵突然听不见。秦某随即找到还未离开现场的熊某,医院检查。经医院诊断秦某为:双耳爆炸性耳聋、双耳慢性化脓性中耳炎。住院治疗19天后出院,出院时双耳慢性化脓性中耳炎好转,但双爆性耳聋未治愈。因秦某的病历资料记载其双耳右慢性化脓中耳炎,听觉障碍与爆胎产生的声响有无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无法得出结论。
一种观点认为:秦某的耳聋与爆胎存在因果关系,秦某存在过错需对此承担责任,但原告本系老人,且当时诊断出有右耳慢性化脓性中耳炎,故其耳聋有自身原因,故应减轻熊某的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车辆出现爆胎系一个意外事件,熊某无过错。而秦某的耳聋又系爆胎巨大声响引起的,双方均无过错,应适用公平原则来对此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查清熊某在驾驶过程中有无驾驶不当行为以及轮胎是否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是处理本案的关键。倘若熊某在驾驶过程中没有驾驶不当行为,轮胎也不存在安全质量问题,那么此案就是一个意外事件,依据民法的相关理论,应依据公平原则来对此进行处理。
如果熊某在驾驶过程中有驾驶不当行为致使爆胎,那么就应认定熊某存在过错。此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轮胎自身存在安全质量问题,也应认定为熊某存在过错,因为此车系熊某所有,应推定为其对吊车的零件质量以及配置等有足够的了解。熊某对吊车轮胎有安全维护的义务。倘若爆胎系第三人原因使之然,熊某可以通过追究第三人责任来处理,对于此种情形笔者不在此详述。在认定熊某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如果熊某不能举证秦某耳聋时系其他原因造成,则应推定秦某的耳聋与爆胎声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结合秦某的年龄以及患有中耳炎等因素,应减轻熊某的赔偿责任。
作者:黄黔川
来源:丰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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