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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83622010和GB3836

GB.2-《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新版标准在版标准的基础上,有较多的变化。

首先,标准的名称变为“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相对原来版本,去掉了“气体环境”及“电气设备”,且名称中说明是“隔爆外壳保护”,指出了此类设备的结构特点。

标准前言中说明:

“本部分与GB.2-的主要区别为:

——增加了一些术语和定义:例如,快开式门或盖、用螺纹紧固件固定的门或盖、螺纹式门或盖、呼吸装置、排液装置、Ex封堵件、Ex螺纹式管接等;

——隔爆螺纹接合面部分增加了:锥形接合面、具有圆弧面的接合面、使用毛细管作用的接合面等;

——删掉了对透明件的材料和安装方法的要求;

——增加了对紧固件的屈服强度要求和对封堵件的要求;

——增加了外壳材料使用铸铁,材料等级应不低于级的要求;

——将隔爆外壳的引入装置细分为电缆引入装置、导管密封装置、插头和插座以及电缆连接器、绝缘套管四种,并增加了对每种引入装置的具体要求;

——检查和试验增加了确定最高表面温度的条件;

——爆炸压力测定增加了环境温度低于-20℃时的测量方法;

——增加了对I类开关的要求;

——增加了对灯座和灯(泡)头的要求;

——将原附录A的内容写入了正文;

——增加了几个附录;

——引入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

针对标准中的这些区别,我们对此作详细分析。

在“范围”这一章节中,区别如下:

原来标准中,只是说“当环境温度低于一20℃时,由于低温可能会产生较高的爆炸压力和外壳材料脆裂,需要采用较高强度的外壳。当环境温度超过60℃时,由于高温会引起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减小,需要采用接合面间隙较小的外壳”。而新标准对-20℃~+40℃以外的环境温度下使用的产品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不同的温度下使用的产品,明确了具体的试验方法,并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的概念。

在“3定义”部分,区别如下:

“3.2容积volume”中,相对原标准。增加“注:对于灯具,在未安装光源时测定容积”;

增加的条款有:3.5距离、3.11快开式门或盖、3.12用螺纹紧固件固定的门或盖、3.13螺纹式门或盖、3.14呼吸装置、3.15排液装置、3.16Ex封堵件、3.17Ex螺纹式管接头、3.18Ex元件外壳。

“4设备类别和温度组别”,未有变化,和原标准基本一致。

“5隔爆接合面”这章,变化较大具体变化如下:

“5.1通用要求”,增加“在没有压力时”、“接合面的结构应适合于加在其上的机械紧固装置”及隔爆接合面的尺寸超出了相应的最小值或最大值时的规定;细化防锈油脂的要求,“防锈油脂可在装配前涂敷在接合面上。如果涂敷防锈油脂,应不老化变硬、不含汽化溶剂,并且不引起接合面锈蚀。应按照油脂制造商的说明书检查其适应性”;增加电镀,“接合面可被电镀,此时,金属镀层不应超过0.mm”;

“5.2非螺纹接合面”中,隔爆接合面宽度增加12.5mm≥L>9.5mm这档规定,但需要注意前提是容积不大于≤cm3。并且I、IIA、IIB类电机滚动轴承间隙,在L≥40mm时增加至0.8mm,而原标准中,I类产品的隔爆接合面宽度最大一档为>25mm,且隔爆接合面间隙最大为0.75mm;同时增加“5.2.8锯齿形接合面”和“具有圆弧面的接合面”。

“5.3螺纹接合面”中,增加螺距、螺纹形状和配合等级的要求,还增加了锥形螺纹要求。

“5.4衬垫(包括O形环)”,原来条款为“5.2.4止口接合面”和“5.4衬垫和O形环”,现在合并为一条,其中有区别的条款,原标准中内容为:

a.“本要求不适用于导线和电缆引人装置及灯具透明部件的密封衬垫”;

b.“如果IIC电气设备使用金属或金属包覆的可压缩衬垫,那么应在衬垫压缩之后测量平面部分的每一个表面与密封衬垫之间的间隙”;

c.“如果衬垫是金属或是金属包覆的符合IS规定的可压缩不燃材料,则绝缘套管的接合面和透明部件的接合面可以安装衬垫。这种衬垫起防爆作用,是5.4.1要求的例外情况”。

“5.5使用毛细管的设备”为本次新增加内容,规定毛细管应符合表1或表2中对于内部零件直径为0的圆筒形接合面的间隙尺寸。

“6粘结接合面”为原标准的“5.5胶粘接合面”。

“7操纵杆”中,7.2与原标准的6.4区别在于:增加符合第8章规定的轴承来避免使间隙因磨损而增大。

“8轴承”中,,有区别的部分为:

8.1.1“旋转电机转轴的最小径向间隙k不应小于0.05mm”,原标准“18),对I类、IIA类和IIB应不小于0.mm,对IIC应不小于0.05mm”。

8.1.2曲路式接合面不符合表1和2要求的曲路式接合面如经第14~16章规定的试验合格,仍可认为符合本部分的要求。原标准无此规定。

8.1.3浮动轴承盖接合面确定轴承盖的最大浮动度时应考虑制造商规定的轴承间隙和允许的轴承磨损。轴承盖可与转轴一起自由径向运动和在转轴上轴向运动,但应与轴保持同心。应有装置阻止轴承盖相对转轴旋转。浮动轴承盖不允许用于IIC类电气设备。原标准无此规定。

8.2.1接合面的宽度至少应等于轴的直径,但不必超过25mm。原标准为“当转轴直径不大于25mm时,应不小于转轴直径;当转轴直径大于25mm时,应不小于25mm”。原标准中“如果在带有滑动轴承的旋转电机上采用圆筒式或曲路式轴承盖,并且定转子间的单边间隙大于轴承盖所允许的单边间隙位移时,则轴承盖应由无火花材料(如黄铜)制成”。新标准中,接合面至少一个采用无火花金属材料;定、转子之间的气隙应大于制造商规定的最小径向间隙k;无火花金属材料的最小厚度应大于该气隙。

“9透明件”中,删除安装相关内容。

“10构成隔爆外壳一部分的呼吸装置和排液装置”,将原标准中的附录B并入此条。

“11紧固件、相关的孔和封堵件”,增加对I类设备的螺栓的保护,其头部具有护圈或沉孔,或通过设备结构内在保护;增加强度方面要求;不允许使用塑料材质或轻合金紧固件;增加双头螺栓、盲孔、不透孔、封堵件要求;并且规定11.3在进行第15章规定的型式试验时,应使用制造商规定的螺栓和螺母。试验期间使用的螺栓或螺母的性能等级,或螺栓、螺母的屈服强度和型号应按表9中的20.2(a)的要求在设备上标志,或在相关防爆合格证上规定。

“12外壳材料和机械强度—外壳内的材料”,增加以下一些条款:

a.“12.4如果使用铸铁,材料等级应不低于级(ISO)”,也就是隔爆外壳的材质至少应为HT,但是对I类产品,应参照附录F要求,即至少应为HT;

b.“12.6在I类隔爆外壳中,能够承受在空气中产生电弧、并由大于16A额定电流引起的电气应力的绝缘材料(例如在断路器、接触器和隔离开关等开关电器中),按照GB/T的规定,其相对泄痕指数不应小于CTIM。但是,如果上述绝缘材料虽不能通过此试验,但其体积被限制到空外壳总容积的1%,或者有合适的检测装置能够在绝缘材料可能分解导致出现危险之前在电源侧断开向外壳供电的电源,他们也可使用。此检测装置的设置和有效性应得到验证”;

c.“12.7隔爆外壳不应用锌或锌含量高于80%的锌合金制成”。

“13隔爆外壳的引入装置”,删除了原标准中“如果电缆被封人主外壳内,则外壳外部的电缆长度至少应为1m”,增加了“绝缘套管”的要求,对引入装置的安装作了详细规定。

“14检查和试验”,增加了确定最高表面温度的条件,原标准中为规定具体的方法,通常都是用额定电压进行试验,新标准中的要求更加严格。

“15型式试验”,区别如下:

a.“15.1.2爆炸压力(参考压力)测定”,增加对于用于低于-20℃环境温度的电气设备,参考压力的确定方法,对不同的产品详细规定了不同的试验方法。

b.修改了过压(静压法)试验压力。

c.动压法过压试验中,删除了1.5倍大气压力下进行试验的方法。

d.增加“旋转电机应在静止和运转状态下进行试验”。

e.内部点燃的不传爆试验,增加了缩短隔爆接合面、增加间隙、障碍物距隔爆外壳“d”平面接合面开口处的最短距离等内容;同时,对隔爆接合面最大间隙不满足0.9ic≤iE≤ic的情况,可以采用其他浓度的爆炸性气体进行试验。

如果ⅡA和ⅡB类外壳在进行15.2.1.1的试验时可能损坏,允许通过增大间隙超过制造商规定的最大值进行试验。

同时,IIC类电气设备和带呼吸和排液装置的隔爆外壳的试验也作了相应的明确规定。

16 例行试验是对生产企业的要求,对不同类型的产品的试验作了不同的规定。

17I类开关为新增内容。I类隔爆外壳,在现场经常被打开时,例如用于调整或重新整定保护继电器,和含有远距离操作的开关装置,其中的电路能够受外部的影响(例如机械,电气,光电,气动,声,磁或热的)而闭合或断开,当这种影响不是手动施加到设备上,而又能形成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工作电弧或火花时,则应符合标准中相关要求。

18灯座和灯的要求要求适用于与隔爆外壳“d”构成一体的灯座和灯头,使其可用于增安型灯具中。

19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其要求适用于除了电缆引入装置和导管密封装置的密封圈,和与防爆型式无关的非金属部件的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其中19.3.2耐燃烧试验要求变为GB/T.16(V-2法)的要求。

20标志分为“警示和警告标志”和“提示性标志”,并且内容也和原来有所不同。

附录A、B为呼吸装置和排液装置相关的附加要求。

附录C为隔爆外壳引入装置的附加要求,增加了GB.1规定的耐热试验和耐寒试验应施加到按照制造商使用说明书组装到芯棒上的试样上,或所要求的电缆试样上。并且密封试验的试验方法变为I类在kPa压力下保持至少10s,或对于II类在kPa下保持至少10s。

附录D作为Ex元件的空隔爆外壳,为本次新增加内容,主要包含了空隔爆外壳的Ex元件外壳防爆合格证的要求。

附录E隔爆外壳内使用的电池,包含了在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内为电路提供电源的电池或电池组的要求。

附录FI类电气设备的补充规定,和原标准的附录C内容完全一致。

附录G螺栓或螺母的机械性能、附录H用"设备保护级别"的方法对防爆设备进行危险评定的介绍均为本次新增加内容。

来源:CNEx防爆技术服务秘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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