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关于谣言问:“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有人说谣言信息转发达到次、浏览次数达到0次就可被判刑,这样理解准确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依法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的现实需要,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也是依法管网的体现。
对于0次、次的量化标准,有些媒体的解读是有偏差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次以上的,即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显然,根据这一规定,被转发次的对象是特定的诽谤信息,而不是其他信息。发布谣言扰乱社会,不受次所限。两者并不同。
来源:瀛洲法宣、平安茂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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