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业建筑,民用建筑耐火等级
工业建筑包括厂房和仓库。火灾危险性类别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所有建筑类型都有单层、多层、高层之分。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分为一类和二类。防火检查中,通过对于建筑物高度、层数、火灾危险性、使用性质等进行检查,核实建筑分类是否符合标准。
1.建筑高度,高层判定:
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建筑。
1)坡屋顶建筑高度是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平屋面建筑高度应算到屋面面层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屋面时,取其最大值;
4)台阶式地坪,当不同高程地坪上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设出口,且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可分别计算建筑高度。否则应按照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建筑高度;
5)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电梯机房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6)对于住宅,设置在底部且高度不大于2.2米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米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2.建筑层数按照建筑的自然层确定
建筑层数检查时,注意以下事项:
1)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米时,建筑底部设置高度不超过2.2米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2)对于住宅层高超3米,先对超出的层按照高度总和除以3米,余数不足1.5米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等于1.5米时,按照1层计入层数;
3)各地有各自的层高要求。
3.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检查时需要注意:
1)当厂房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按照较大危险性部分确定;当易燃、可燃物的数量较少,危害较小时按实际情况确定;
2)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占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对于火灾危险性较大部分采取了防火措施时,按照火灾危险性较小部分确定;
3)对于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面积不大于防火分区的20%,可按照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4.仓库的火灾危险性也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检查时需要注意:
1)同厂房第一条,仓库的火灾危险性按照仓库内存放的危险性较大物品确定;
2)丁戊类物品库应充分考虑可燃包装的数量,如有可燃包装,在防火要求上应更加严格。
5.民用建筑类别,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住宅建筑超过27米为高层住宅,超过54米为一类高层住宅。对于公共建筑,高度超过24米为高层建筑,分为一类高层和二类高层。
1)居住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等。除住宅建筑,其他如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筑的火灾危险性按照公共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2)超过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内有多层甚至高层部分),需要按照主要使用功能部分的层数来确定。如果难以区分主要功能,且单层、多层、高层之间又没有采用防火墙分开,则应确定为多层或高层建筑;
3)实际防火检查中,如遇到未列举的建筑,需根据具体情况,通过类比划分的标准确定建筑类别。
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类别,分为Ⅰ、Ⅱ、Ⅲ、Ⅳ等四类
建筑耐火等级指建筑物整体耐火性能,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梁、楼板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最低耐火极限决定,分为一二三四级。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建筑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得低于相应建筑耐火等级的要求,具体要求见防火规范。
钢结构构件防火措施有两种:一种是采用砖石、砂浆、防火板等包覆。另一种是防火涂料,厚度分为薄涂型和厚涂型。
1)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称重构件和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单、多层丁、戊类长发那个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金属构件,但对于有危险性的部位,要采取防火措施;
2)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厂房(仓库),当采用自喷系统保护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构件时,其屋顶称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h。对于自动灭火系统保护不到的构件,仍需要进行防火保护;
3)民用建筑的中庭和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构件时,可采用外包、设喷淋、防火涂料等措施达到要求;
4)预制钢筋混凝土的节点和外露的钢支撑构件等薄弱环节,需要进行防火保护。
2.耐火等级与建筑分类的适应
主要检查耐火等级的选定是否合理,具体要求:
(1)厂房和仓库
1)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物品时,耐火等级为一级;
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有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明火的丁类厂房,油浸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室,锅炉房,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和多层乙类仓库,粮食筒仓,耐火极限不低于二级;
3)单、多层丙类厂房,多层丁戊类厂房,单层乙类仓库,单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粮食平房仓,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4)面积不大于平米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建筑面积不大于平米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平米的单层丁类厂房,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极限;
(2)民用建筑,地下、半地下和一类高层耐火等级为一级;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耐火极限不低于二级。
(3)汽车库和修车库,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以及Ⅰ类汽车库、修车库耐火极限为一级。ⅡⅢ类汽车库、修车库耐火极限不低于二级。Ⅳ类不低于三级。
3.最多允许层数与耐火等级的适应性
(1)厂房,二级耐火等级乙类厂房最多6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最多2层;丁戊类厂房最多3层;四级耐火极限的丁戊类厂房只能为单层;
(2)仓库,甲类仓库,三级耐火等级的乙类仓库,四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仓库,只能为单层建筑。三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仓库最多为3层;
(3)民用建筑。单层、多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最多5层;四级时,最多2层。商店、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剧场、电影院、礼堂等采用三级耐火等级时,最多2层;商店、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四级耐火等级时,只能为单层。
二、采暖系统的防火防爆
采暖系统防火防爆
建筑类型
有危险性的生产厂房、汽车库
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67-)
设计原则
场所
1、严禁明火和电散热器采暖(甲、乙类厂房、仓库)。
散发可燃粉尘、可燃纤维、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
2、散热器表面温度小于82.5℃(输煤廊散热器表面温度小于℃);不应采用肋型散热器。
3、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
防火防爆措施
采暖管道与可燃物的安全距离
1、管道温度℃时,安全距离≥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2、管道温度℃时,安全距离≥50mm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热风采暖设备
1、电加热器的开关与风机设备联锁。
2、重要部位,应设置感温自动报警器。
3、装有电加热器的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管道材质
1、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2、其他建筑可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车库采暖
1、不应采用火炉或明火采暖。
2、需集中采暖: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I、II、III类汽车库;I、II类修车库;
3、汽车库采暖部位不应贴邻甲、乙类生产厂房。
三、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防爆
通风、空调系统防火防爆
建筑类型
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
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67-)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98-)
设计原则
甲、乙类
生产厂房
1、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2、送、排风机不应布置在同一个机房;也不能和其他房间合并。
丙类厂房,含有粉尘、纤维
空气可循环使用;风机前设过滤器,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有爆炸危险的房间
1、严禁穿过防火墙和防火分隔。
2、排风系统应独立,且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3、含有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进入排风机前应进行净化处理。
4、排风机、除尘器应与其他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
5、干式除尘器和净化器在厂房外单独设置,距离厂房10m或布置在厂房(连续除尘,风量不超过10m3/h,除尘量小于60kg)内,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6、除尘器、过滤器和管道,均应设有泄压装置,且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7、排风管道应采用易于导除静电的金属管道。
厂房、民建中(蓄电池室、电影放映室、化学实验室、易燃化学药品库)
有可燃气体的房间
1、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其排风道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2、排风口:比空气轻者,应设在房间顶部;比空气重者,应设在房间的下部;进风口:应布置在上风方向,尽可能远离排气口。
3、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管道和通风机房,也不应沿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防火防爆措施
散发易燃、易爆粉尘、气体、蒸气的房间
1、易燃易爆房间,送、排风机应为防爆型风机。
2、遇湿可能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3、应采用不燃材料并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管道材质
1、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2、体育馆、展览馆等高大空间建筑和丙、丁、戊类厂房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25的难燃材料。
3、风管的保温材料、用于加湿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粘结剂,可采用不燃材料和燃烧产物毒性小且烟密度小于等于50的难燃材料。
4、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必须采用不燃烧保温材料。
其他
1、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与可燃物或难燃物的间距不小于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
2、厨房排油烟管道防火阀的动作温度为℃。
锅炉房
1、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
2、机械通风设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3、通风量:a:燃油锅炉房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3次/h。
b:燃气锅炉房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为正常量的2倍。
电影院的放映机室
宜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当需合并时,通向放映机室的风管应设置防火阀。
气灭房间
灭火后应设置机械排风,排风管上应设置自动阀门,火灾发生时,阀门自动关闭。
汽车库
1、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2、喷漆间、蓄电池间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
3、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穿防火墙和防火隔断处加70℃防火阀。
4、风管保温材料为不燃或难燃材料,穿防火墙的风管,其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保温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四、燃油、燃气设施的防火防爆
燃油、燃气设施的防火防爆
柴油发电机房
建筑
1、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地下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3、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见分隔,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水
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也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弱电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建筑物内的柴发
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直燃机房
建筑
1、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地下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人员疏散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至少应设一个直通室外,从机房最远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35m。
4、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或不小于1.2m的窗间墙。
5、燃气直燃机房应有事故防爆泄压设施,外窗、轻质屋盖、轻质墙体(自重不超过60kg/㎡)可为泄压设施。
水
设置水喷雾灭火装置,并设置排水设施。
电气
1、应设置双回路供电,并应在末端配电箱处设自动切换装置。
2、燃气直燃机机房应采用防爆照明电器。
3、机房内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通风
1、设置送风、排风系统,室内不应出现负压。
2、直燃机工作期间换气次数为10~15次/h,非工作期间可按3次/h,机械排风系统与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联动。
弱电
1、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燃油直燃机房应设温感报警探测器,燃气直燃机房应设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报警探测器检测点不少于两个。
燃气及烟道
1、天然气管路尽量缩短,一律采用焊接,并穿套管单独敷设。
2、进气、进油管道上应设置紧急手动和自动切断阀,燃油直燃机应设事故油箱。
3、烟道周围0.5m以内不允许有可燃物,排气口水平距离6m以内不允许堆放易燃品。
4、每台机组设置单独烟道,合用烟道时,每台机组的排烟口应设置风门。
厨房
建筑
1、除住宅外,其他建筑内厨房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隔墙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水
1、餐厅建筑面积大于㎡,其厨房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自动灭火装置。
2、洒水喷头应选用公称动作温度为℃的喷头,颜色为绿色。
燃气
燃油、燃气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电气
电气开关、插座等应以封闭为佳,防止水渗入,远离燃油燃气部位。
五、锅炉房的防火防爆
锅炉房
总图
1、应选在主体建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
2、距离甲、乙类生产厂房,易燃物品和重要物质仓库,易燃液体储罐,稻草和露天粮、棉、木材堆场的防火间距为25~50m。
3、燃煤锅炉房与煤堆场的防火间距为6~8m。
4、灰煤与灰堆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0m。
5、其他间距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
建筑
1、宜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时可贴临民用建筑布置,用防火墙隔开,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2、燃油、燃气锅炉房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3、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顶板应进行双浇混凝土加厚处理。
4、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燃料;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
5、锅炉房的门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或不小于1.2m的窗间墙。
6、锅炉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
7、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见分隔,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8、锅炉房为多层建筑时,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并设置安全疏散楼梯直达各层。
面积不超过㎡,前端总宽度不超过12m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开一个门。
通向室外门应外开。
水
根据锅炉容量及建筑规模设置灭火设施。
弱电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电气
电力线路不宜采用裸线或绝缘线明敷,应采用金属管或电缆布线,且不宜沿锅炉烟道、热水箱和其他热载体敷设,电缆不得在煤场下通过。
通风
1、通风量:a:燃油锅炉房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3次/h。
b:燃气锅炉房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为正常量的2倍。
2、通风装置为防爆装置,且由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燃油燃气
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六、电力变压器的防火防爆
变压器室
总图
1、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
2、多层民用建筑与变电所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防火规范》GB16-,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建筑
1、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变压器室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
4、变压器室的门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或不小于1.2m的窗间墙。
5、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
6、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水
根据变压器容量及建筑规模设置灭火设施。
弱电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变压器本体的防火防爆措施
1、防止变压器过载运行。
2、保证绝缘油质量。
3、防止变压器铁心绝缘老化损坏。
4、防止检修不慎破坏绝缘。
5、保证导线接触良好。
6、防止雷击。
7、短路保护要可靠。
8、保持良好的接地。
9、防止超温。
10、变压器室应配备相应的消防措施。
11、经常检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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