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冬以来
雾霾天气不时笼罩全国
重度污染的空气严重地损害着人们的身体健康
春节将至
燃放烟花爆竹所造成的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不容忽视
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
1易引起火灾每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全国有数千起,引起大楼着火、森林火灾。
2噪音污染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噪音,会损害人的听力,使人急躁、易怒。据监测数据显示,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的噪声高达分贝,远远超过人夜间的听觉范围和耐受限度。我国每年都有大量听力损伤、爆炸性耳聋、听觉迟钝的病例由燃放烟花爆竹引起。
3环境污染燃放烟花爆竹形成的烟雾,含有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以及碳粒等颗粒物,不易迅速扩散,导致PM2.5浓度大幅度上升。据有关监测数据表明,每年春节期间,我国绝大部分大中城市的空气质量都等于或差于轻微污染,其中部分城市的空气质量为“重污染”“中重度污染”,这些污染部分可归因于燃放烟花爆竹。
4危害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火灾和炸伤、灼伤人的事故。我国每年都有大量此类事故由燃放烟花爆竹引起。据有关部门统计,春节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比平日火灾猛增数倍。
5浪费资源制作烟花爆竹使用了宝贵的纸张(树木)资源、化工原料,生产这些原料时也会造成污染。
6人力负担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大量垃圾,给环卫工人带来了严重的清理负担。
为了我们的身体健康
为了我们清新的空气
为了我们的生态环境
我们发出如下倡议绩溪县禁放限放烟花爆竹倡议书
广大市民朋友:
入冬以来,我县雾霾天气增多,对我们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了诸多影响,特别是燃放烟花爆竹所释放的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了严重的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长期呼吸会刺激呼吸道黏膜,伤害肺组织,引起或诱发气管炎、肺炎、肺气肿等疾病,尤其对患有心脑血管系统疾病的病人、老年人及少年儿童影响更大。燃放烟花爆竹还增加了安全隐患和环卫工人的清扫负担。为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着力打好蓝天保卫战,共同呵护好绩溪的蓝天白云和美丽的生态环境,现就我县自年12月1日零时起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提出如下倡议:
一、让我们每个人都来做烟花爆竹禁放限放的践行者。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广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环保志愿者、环保热心人士要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自觉禁放限放烟花爆竹,并引导带动周边群众积极响应倡议。社区、学校要加强对广大居民、中小学生的宣传教育,自觉践行倡议。
二、让我们每个人都来做烟花爆竹禁放限放的监督者。保护绿色生态,人人有责;呵护碧水蓝天,人人受益。让我们每个人自觉追求安全、低碳、环保的方式,教育引导孩子不要燃放烟花爆竹,动员身边的亲朋好友共同抵制、劝阻过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县政府依托“”市民服务热线和“”报警平台,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共同参与监督,共同维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三、让我们每个人都来做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的宣传教育,倡导自觉践行倡议。理解和并支持执法部门开展检查和监管等相关执法活动,积极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传播拒绝烟花爆竹、倡导文明环保生活的新理念。
享有健康安全的生态环境是每一位市民的权利,保护环境是每一位市民的义务,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们从禁放限放烟花爆竹这件身边小事做起,共同爱护环境、保护环境,从自身做起,为绩溪的天更蓝、空气更清新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绩溪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年11月29日
关于燃放烟花爆竹
国务院有话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年1月11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摘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放安全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让我们携起手来
保护美丽绩溪
编辑:李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