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湖北省检察机关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主动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践行“依法履职尽责、服务保障大局”检察工作主线的重要内容。
今天,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全面展现了湖北省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使命担当!
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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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
——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依法监督撤案
林某某系武汉市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了企业日常经营结算便利,林某某以个人名义在某银行申办了一张白金信用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万元。信用卡启用后,林某某多次使用该卡进行大额透支消费,期间均按银行要求正常还款。截至年4月29日,林某某共计透支消费人民币53万余元,当日还款人民币1万元后开始逾期不还。银行多次催收后,年11月3日,林某某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承诺于年1月20前还清欠款,但还款人民币4万元后再无还款。银行遂报案,林某某于年12月将拖欠银行本息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全部还清,后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以下简称青山区公安分局)向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通报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后,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青山区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透支款的用途以及林某某不能还款的原因未进行取证,认定林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遂引导公安机关围绕信用卡透支款的用途、后期不能还款的原因以及前期申领信用卡有无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等内容侦查取证。及时补充了信用卡主要消费对象的证言,以及林某某企业股东、财会人员的证言,查清透支消费主要用于公司购买工程材料、办公用品等生产经营活动;收集了公司的主要业务合同,证实因公司承接大型工程项目,前期工程款未能及时收回等原因,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的事实;调取了申领信用卡的书证材料,证实林某某申领信用卡时填写信息真实有效,且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银行基于与其公司的合作以及对公司财力的了解而给予大额度信用卡的事实。青山区检察院认为,林某某申领信用卡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透支款项大多用于公司经营,未及时还款系因公司经营困难的客观原因所致,该案不能认定林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年6月19日,青山区检察院向青山区公安分局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该案撤销后,青山区检察院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与林某某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座谈,以案释法,加强法治宣传,督促民营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自觉守法,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有效防控法律风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办理涉民营经济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将监督职能的触角前移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等监督手段,在引导公安机关规范取证的同时,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监督。并坚持办案与普法并重,在做好立案监督的同时,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企业以案释法,强化法治宣传,引导企业依法办事、守法经营,提高经营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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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案
——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监督立案
年6月,孙某某等3人以伪造的承兑汇票诈骗崇阳某科技公司价值66万元的钒氮2.2吨。年3月,崇阳县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和走访高新产业园区过程中,崇阳某科技公司反映孙某某等3人虽已被抓获,但被骗经济损失仍未追回,向检察机关寻求法律帮助。崇阳县检察院迅速依法就诈骗案背后涉嫌的下游犯罪开展法律监督调查,经调查查明,年6月,张某某在明知该钒氮为孙某某等三人诈骗所得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近一半的价格收购,并从中非法牟利,其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崇阳县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对张某某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年3月27日,张某某被追捕到案。张某某到案后,一开始对退赃有明显的抵触情绪。承办检察官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由公安机关对张某某充分释法说理,告知其如果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可以争取对其从宽处罚。年4月25日,张某某主动与家人取得联系后,全额退赔所得赃款。至此,崇阳某科技公司被诈骗的经济损失全部挽回。
检察机关改变以往“坐堂办案”的工作方式,通过实地走访、面对面沟通的方式,主动上门走访企业,找准企业司法需求,精准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重点围绕企业发展的难点痛点,听取企业反映的法律诉求,及时收集、研判企业反馈的相关信息,努力从中发现监督线索,及时开展对涉企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以此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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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斌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正确区分罪与非罪
年,湖北某机械公司生产科科长张某斌联系赵某山,以赵某山投资的湖北某机械公司名义,生产、销售新型爆破设备二氧化碳致裂器。生产之初,该公司委托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安)对设备性能进行鉴定,鉴定认为各项性能均合格。之后,该公司向京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京山县质监局)申请全套设备(含致裂器和活化器)的行政许可。因属于新型产品,京山县质监局无法决定,层报至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湖北省质监局)。年7月13日产品正式投产前,湖北省质监局给出“不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范围内,不属于受理范围,不予受理”的回复。年8月,赵某山聘请张某斌全权负责设备的原材料采购、生产、销售工作。随后,该公司共计生产活化器支,销售支,库存支,退回销毁支。年10月18日,京山县公安局在对涉爆企业排查时,从该公司仓库搜出多支活化器。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活化器成分含高氯酸钾、铵盐、草酸盐,具有爆炸性。
年12月19日,京山县公安局以张某斌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向京山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由于该案涉及新型专利技术,京山县检察院在严格审查案件的同时,组织专班赴公司生产车间实地考察,观摩活化器运行测试,查阅化学技术文献,听取专业知识人员意见,参考外省处理办法,明晰该项新型技术的涉法原理。经审查,京山县检察院认为,国家正在制定二氧化碳气体爆破器材的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许可办法、使用的范围和主体资格,公安部也正在组织研究制定爆炸物的司法鉴定标准。目前,关于涉案活化器的各种鉴定意见因缺乏依据而存在司法鉴定效力风险,将其定性为“爆炸物”法律依据不足。另外,该公司正式投产前已报湖北省质监局审批,事中采购事后销售环节均报京山县公安局备案,作为行政相对人已尽到足够的审慎义务,主观上无“非法制造”的故意。综上所述,京山县检察院认为张某斌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年6月11日,京山市人民检察院(年5月京山撤县设市)依法对张某斌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创新企业代表等人参加不起诉公开宣告。
用法治激发、保护企业家创新、创造精神,是检察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工作内容之一。对相关规定尚未明确的技术创新,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充分考虑科技创新工作的体制机制和行业特点,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本案属技术创新在先、管理法规滞后的典型案件,检察机关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依法敢用善用不起诉权,切实保障了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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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清诈骗案
——深挖类案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堵塞管理漏洞
年4月,东风某厂退休职工张某清伙同他人,预谋利用东风公司某工厂回收的废旧汽车发动机缸盖实施维修费诈骗。由张某清收购缸盖后,卖给成都某汽车公司和重庆某汽车公司,上述两家公司再安排鉴定员将废旧发动机缸盖以次充好安装在汽车上,并操作东风CRM系统向东风公司进行故障索赔申报,骗取“三包”维修费15万余元。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的同时,深挖细查,监督公安机关对10余起涉嫌利用零部件理赔诈骗东风公司的类似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针对此类案件反映出东风公司存在保修业务管理方面的漏洞,张湾区检察院向该公司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