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着春节已经在向我们招手
逢年过节人们已经习惯通过传统的燃放烟花爆竹等方式庆祝节日的到来
但因烟花爆竹燃放
引发的火灾隐患、
空气噪音污染及人身伤害等负面事件
也屡见不鲜
灌阳县发布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防止火灾、炸伤、烧伤等重大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40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函〔〕8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县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市容、交通、生态环境、纪检监察、宣传、教育等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宣传教育。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是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应急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市容、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违规单位及党员干部问责,监督相关部门在开展此项工作中失职失责等行为。宣传部门负责对外宣传,鼓励市民自觉遵守通告内容,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教育部门要引导师生积极参与并自觉遵守通告内容,利用校讯通、家长会、家访、印发《致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进而达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的效果。
二、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通过引燃或其他形式,能爆裂产生声、光、色、烟的各类鞭炮、烟花及其代用品(包括冷烟花、礼炮)。市民燃放的烟花爆竹必须从经应急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零售点购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I-)标准中规定的由专业人员燃放的A级、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个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一)甩炮、摔炮、砸炮、擦炮、拉炮等摩擦类、烟雾类违禁产品;
(二)礼花弹、开天雷、内径大于20毫米的单响、双响、多响等升空炸响类烟花爆竹;
(三)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
(四)冷烟花;
(五)电子礼炮;
(六)其它污染严重、危害性大的品种。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不能燃放烟花爆竹。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单位和个人只能在规定区域、规定时间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一)禁放区域:
1.灌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东至红旗中学(医院经义马路、双桥路至一桥)、南至土桥头、西至台山公园山脚(靠灌阳县城一侧)、北至官塘。
2.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
3.汽车客运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5.军事设施所在地;
6.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7.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福利院、旅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
8.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二)限放区域:除上述所列的禁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及场所均为限放区域。
(三)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1.禁放区域内禁止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2.在限放区域内,可以在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每天早上6:00至次日凌晨00:30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四)重污染天气时段: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时,禁放区、限放区所有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每次对当事人及责任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等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扰乱道路交通、车站、商场、公园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处警告或者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元罚款。
七、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八、燃放单位或个人在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酒店、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单位对其“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燃放行为负有管理、安全、清扫等责任
九、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组织居民制定管理规约或居民公约,按照本规定约定本区域内不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并实施监督。居民、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
十、禁止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公款购买烟花爆竹。全县党员干部要积极响应、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并带动亲属及周边人员自觉不燃放、少燃放烟花爆竹。
十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全县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十二、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十三、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市容局),-(生态环境局)。
十四、本通告自9年1月28日起试行。
环保倡议
春节临近,市生态环境部门倡议市民朋友们严格遵守《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不燃放烟花爆竹,不烧香蜡纸钱,过一个绿色、文明的春节,同呼吸、齐行动,共同守护桂林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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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赢蓝天保卫战
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污染
桂林市从9年10月1日起
正式实施《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桂林市区哪些区域是禁放区赶紧来补补课吧
《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禁放区域:
1、泉南高速粟家互通至庙岭互通、包茂高速庙岭互通至池头互通、包茂高速池头互通至马面互通、桂林绕城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马面互通路段组成的环道以内的灵川县、临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相关区域;
2、前项规定区域以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
3、规定区域以外的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学校、车站等地点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违反规定如何处罚
根据《条例》规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
或者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燃放鞭炮,有这些危害
危害一:空气污染
燃放烟花爆竹会释放出大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各种金属、非金属氧化物等悬浮在空气中,尤其是PM2.5浓度大幅度上升,造成城市空气污染。
危害二:噪声污染
燃放鞭炮噪声高达分贝,远远超过人的听觉范围和耐受限度。
在春节这样的集中燃放时段,鞭炮声震耳欲聋,不仅影响四邻的休息和正常生活,对患有脑血管、心脏病等疾病的病人来说的危害十分严重。
我国几乎每年都有因放鞭炮,造成听力受到严重损伤、爆炸性耳聋、听觉迟钝的事例。
危害三:引发火灾和伤人事故
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火灾和炸伤、灼伤人的事故。特别是在城区,建筑越来越高,人口相对密集,高空烟花等的燃放极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个不小心,也许您手中的这串鞭炮或烟花,就是一场悲剧的开始!
危害四:浪费资源
把宝贵的资源纸张(树木)、化工原料(包括生产这些原料时造成的污染)都燃放掉,使大街小巷满地狼藉,放完走人,使人养成无责任心的习气。
危害五:城市垃圾
每到春节期间,街头巷尾堆积的鞭炮碎屑会大大加重环卫工人的工作量,不仅让他们为清理鞭炮碎屑劳心劳力,还致使他们难以在家中过一个安稳年。
来源:桂林生态环境
版权归属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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