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份中央领导论述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共40条)
1.党的10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5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会,22次作出重要指示指导,亲赴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现场指点抢险救济。
2.党的10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增强红线意识、建立健全体系、强化企业主体、保护公共安全、深化改革创新、加强应急救济、遏制重特大事故等方面,为安全发展谋篇布局。
3.习近平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六大要点:(1)强化红线意识,实行安全发展战略。(2)抓紧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体系。(3)强化企业主体落实,推动企业尽职履责。(4)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改革创新,改进安全监管方式方法。(5)全面构建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6)领导干部要勇于担当、勇于负责。
4.“红线”观点——年6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5.“三个必须”——年7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落实安全生产制,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6.“四个到位”——年1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实行安全生产主体,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济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体系5落实5到位规定》,企业必须做到安全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济到位。
7.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安全生产,要坚持防患于未然。要继续展开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8.“四不两直”——针对展开安全大检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要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9.针对汲取事故教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1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
10.年12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社区恒泰裕工业园产生山体滑坡后,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必须强化依法治理,用法治思惟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必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两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必须加强基础建设,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11.年12月20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了安全生产的“三个体系”(企业主体体系、部门监管体系、党委和政府领导体系)、“三个工作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和社会共治体系)。
12.《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8项权利”是:(1)知情权;(2)建议权;(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4)谢绝权;(5)紧急避险权;(6)赔偿权;(7)防护权;(8)培训教育权。“3项义务”是:(1)遵照规制规程的义务;(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3)发现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
13.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14.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5.安全生产的工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16.《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7.《安全生产法》第三12条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装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8.《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人员、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19.《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20.《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贮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制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的出口。
22.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资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发的疾病。
23.《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5.《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济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6.太钢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噪声、高温、放射线、化学性毒物。太钢近年来主要诊断的职业病有:尘肺病、噪声性耳聋。
27.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28.《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的“八宗罪”是指:重大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29.“重大事故罪”中犯法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和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30.“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中“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是指: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依然违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行以下行动之一的:(1)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迫他人违章作业的;(2)采取威胁、胁迫、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违章作业的;(3)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4)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动。
31.“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这是刑法规定的过失犯法中最高的法定刑。
3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和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员。
33.“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法主体是指:对产生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和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的人员。
34.“危险物品肇事罪”中的犯法主体是指:主要是从事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职工,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是任何公民。
3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的犯法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法。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直接人员作为单位的人,承当刑罚的后果。
36.“消防事故罪”中的犯法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能力的人,也包括单位。
37.“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中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和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38.李小鹏省长提出的安全生产“三个决不能太高”:任何时候都决不能太高估计安全生产情势,决不能太高估计干部群众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决不能太高估计我们保证安全生产的能力和水平。
39.李小鹏省长提出的安全生产“三个越是”:越是经济形势复杂严峻、发展任务沉重艰巨,越要确保安全生产;越是安全生产情势长时间明显好转,越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落实好安全生产,履行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越是大企业大团体,越是现代化矿井,越要深入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改进工作,努力做到自己犯过的毛病不再重犯,别人犯过的毛病自己不犯。
40.李小鹏省长提出的安全生产“三个畏敬”:要畏敬生命,畏敬,畏敬制度,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战战兢兢,把落实放在首位!
第二部份太钢安全工作管控思路与重点
(共31条)
41.“”安全管控模式围绕涵盖职工、班组、作业区、厂(矿)、公司五个层级的“0违章”、“0缺点”、“0隐患”、“0事故”和“0工亡”的目标,通过各层级建立“1个核心”、完善“2个”基础和实行“3项措施”的方式,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立安全信息沟通系统,让公司逐级安全管理形化于实。
42.职工层面:围绕“应知应会”1个核心,实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做放心人;完善“安全点检、4不伤害”2个基础,保障岗位控制要素的受控和良好安全氛围的构成;实行“个人学习、安全互保、改良提案”3项措施,寻求职工自我安全、团体作业人员安全、全公司全部职工安全,实现“0违章”的目标。
43.班组层面:围绕“岗位达标”1个核心,实现班组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完善“安全监督、危险预知训练”2个基础,保障人员行动受控和安全意识的保持;实行“安全设施保全、5S、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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