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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奖奖洋浦真金白银鼓励科技创新港

近日,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港航物流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设置高额奖金,鼓励科技创新和港航物流产业发展。

洋浦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为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区内企业创新,促进开发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洋浦实际,洋浦推出以下科技创新优惠政策:●对当年在洋浦首次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从省外整体迁入且有效期不少于12个月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奖励,最高一次性奖励60万元。●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给予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直接贷款贴息、担保贷款贴息奖励,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经营发生严重亏损高新技术企业,可酌情给予减免税。

全文如下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洋浦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

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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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委办、事业单位、办事处,驻区单位,区内企业:《洋浦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年第18次工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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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年8月2日

洋浦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区内企业创新,促进开发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洋浦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科技创新、技术改造、院士工作站运行等方面,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监督。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符合申报条件并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运营、三年内未纳入失信名单的企业。第二章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第五条对在洋浦当年首次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第六条从省外整体迁入我区且有效期不少于12个月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科技厅确认并承诺6年内不迁出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一次性给予奖励60万元。从海南省内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不予奖励。第七条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每年额度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30%,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省统计局一套表网报平台企业)不高于万元,其他企业不高于50万元;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第八条给予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直接贷款贴息、担保贷款贴息奖励。对直接从海南省内的银行机构贷款,按直接贷款年日均余额的1%给予贴息,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贷款贴息范围为企业已偿还的直接贷款;对通过海南省内的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成功向银行取得担保贷款,按担保贷款年日均余额的1%给予贴息,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信用担保贷款贴息范围为企业已偿还的担保贷款。第九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相关规定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第十条申报材料和办理流程:(一)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实行集中申报、审核确认等方式进行管理。(二)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每年按工作计划发布本年度申报通知。(三)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向洋浦经济发展局提交申请,所提交材料分为通用材料和专用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加盖公章。(四)申请第五条至第七条奖励所需的通用材料主要包括:1.《洋浦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企业基本概况(包含: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企业主营业务、资产、主要研发人员、研发投入、纳税额度等基本情况)。4.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5.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6.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五)申请第八条奖励所需的通用材料主要包括: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2.企业基本概况(包含: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企业主营业务、资产、纳税额度、贷款用途等内容)。3.财务报表及附注。4.银行对账单。(六)专用材料按类别分以下第1至5项材料。1.申请第五条当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专用材料: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批复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2.申请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在其有效期内从省外整体迁入我区奖励的专用材料主要包括:(1)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从外迁移至开发区的需提供工商登记相关变更材料。(2)高新技术企业批复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3)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3.申请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的专用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批复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2)近两年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含申报年)。(3)高新技术企业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表。4.申请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直接贷款贴息的专用材料:(1)《洋浦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直接贷款贴息申请表》。(2)企业和银行的贷款合同、银行借款凭证、付息凭证。5.申请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担保贷款贴息的专用材料:(1)《洋浦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2)企业和银行的贷款合同、企业和担保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借款凭证、付息凭证。(七)受理申报材料后,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洋浦开发区税务局根据工作安排统一邀请具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第三方或相关专家对企业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联合会审后确定拟支持企业。所需费用由财政局予以经费保障。(八)洋浦经济发展局对拟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企业在洋浦经济开发区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工委管委会审定。(九)工委管委会审定通过后,洋浦经济发展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十)申请第九条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年第6号)规定向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提交申请材料。第三章创新奖励第十一条对经省院士创新平台发展工作办公室认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工作站,在洋浦设立工作站且进行项目孵化的,经省院士创新平台发展工作办公室考核“合格”以上的,按等次给予绩效奖励经费。奖励标准如下:获得认定的院士工作站,考核“优秀”的,每次给予奖励经费万元,考核“合格”的,每次给予奖励经费万元。以上奖励,奖励经费的50%给予专家及其团队的核心成员;50%给予申报企业,主要用于日常运营、科研活动、人才培养等。第十二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连续3年每年给予最高万元的运行经费扶持。奖励标准如下:(一)国家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航运技术、港航装备、新能源汽车制造、集成电路、高端医疗装备、物联网装备、智能制造装备、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产业的,一次性奖励万元,并连续3年每年给予万元的运行经费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符合海洋油气化工、生态环保、高端旅游消费品制造、健康食品加工等产业的,一次性奖励万元,并连续3年每年给予50万元的运行经费扶持。(二)省级。对新认定的省级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航运技术、港航装备、新能源汽车制造、集成电路、高端医疗装备、物联网装备、智能制造装备、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产业的,一次性奖励万元,并连续3年每年给予50万元的运行经费扶持;对新认定的省级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符合海洋油气化工、生态环保、高端旅游消费品制造、健康食品加工等产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并连续3年每年给予10万元的运行经费扶持。第十三条申报材料和办理流程:企业在申请扶持时,所提交材料分为通用材料和专用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加盖公章。(一)通用材料主要包括:1.《洋浦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2.营业执照;3.投资协议;4.扶持申请文件;5.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个人信息。(二)专用材料包括如下规定明确所需材料:1.申请院士工作站绩效奖励的,需提供工作站认定、批复或其他证明材料,进站专家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站内孵化项目备案资料(项目技术水平为国际领先或国内首创,且符合洋浦产业发展方向),相关考核证明材料。2.申请国家级或省级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奖励的,需提供认定、批复或其他证明材料。(三)企业持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用材料和专用材料,向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交申请。(四)受理申报材料后,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联合会审后确定拟支持企业,所需费用由财政局予以经费保障。(八)洋浦经济发展局对拟给予创新奖励的企业在洋浦经济开发区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工委管委会审定。(九)工委管委会审定通过后,洋浦经济发展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符合条件的企业。第四章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奖励第十四条对在洋浦建设符合国际航运枢纽、先进制造业基地、大宗商品交易基地、新型国际贸易创新示范区重点产业导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一次性奖励万元、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万元、50万元。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上一年度培育企业绩效显著的,经审核,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万元奖励。绩效奖励标准为:经培育,孵化的企业成为毕业企业的,3万元/每家;孵化的企业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5万元/每家;在公开资本市场上市的,15万元/每家。具体条件如下:(一)奖励主体为在洋浦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并获得国家、省级相关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二)培育或孵化方向符合洋浦重点产业导向;(三)孵化的企业需在洋浦实质运营。第十五条申报奖励的专用材料和办理流程:(一)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在获得国家、省级相关部门认定或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1年之内向经济发展局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二)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文件、营业执照、国家、省级相关部门认定或备案文件、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个人信息,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孵化绩效的相关证明等及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三)受理申报材料后,经发局根据工作安排统一邀请具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能力的第三方或相关专家对企业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联合会审后确定拟支持企业。所需费用由财政局予以经费保障。(四)洋浦经济发展局对拟给予奖励的企业在洋浦经济开发区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工委管委会审定。(五)工委管委会审定通过后,洋浦经济发展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符合条件的企业。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申报企业需合法经营,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如发现申报企业以欺诈、蒙骗等手段非法获取扶持资金或违反承诺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扶持资金外,三年内(自下一个申请年度算起)不得申请区内各类财政奖励和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年1月1日起实施。原《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洋浦经济开发区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浦管〔〕号)同时废止。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洋浦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洋浦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重大调整,则本细则亦做相应调整。附件1-1:洋浦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附件1-2:洋浦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3: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声明附件1-4:承诺书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港航物流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的精神,推动航运物流要素加速集聚,营造更加优良的航运物流产业发展环境,打造高水平国际枢纽海港,助力高质量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洋浦从航线、箱量、船舶登记三个方面对港航物流企业予以奖励。

●航线奖励:新开航线奖励、稳定运行航线奖励、省内集装箱驳船航线奖励、长期航线贡献奖励,最高奖1万元。●箱量奖励:增量奖励、中转箱奖励、“散改集”奖励,最高奖不超过1万元。●船舶登记奖励:船龄18年(含)以下、在洋浦登记的营运船舶,外籍及港澳台船舶回归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的营运船舶,在洋浦登记的经营性工作船、工程船等,最高奖不超过万元。

全文如下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港航物流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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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委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驻区各单位,各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港航物流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年第21次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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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年8月9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港航物流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的精神,推动航运物流要素加速集聚,营造更加优良的航运物流产业发展环境,打造高水平国际枢纽海港,助力高质量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制定本办法。

一、航线奖励

(一)新开航线奖励对实现年度新开通集装箱班轮航线的航运企业:1.洲际航线满足12个航次/年,第一年奖励1万元,第二年奖励万元;2.洲内国际航线满足24个航次/年,第一年奖励万元,第二年奖励万元;3.港澳台地区航线满足24个航次/年,第一年奖励万元,第二年奖励万元;4.内贸航线(除北部湾地区)满足36个航次/年,一次性奖励万元;5.北部湾地区内贸航线满足45个航次/年,一次性奖励80万元。(二)稳定运行航线奖励1.对第一年度和第二年度满足新开通外贸集装箱班轮航线条件的,在第三年度和第四年度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1)在洋浦每一条年度吞吐量1万TEU(含)以上的外贸航线,给予万元的奖励;(2)在洋浦每一条年度吞吐量2万TEU(含)以上的外贸航线,给予万元的奖励;(3)在洋浦每一条年度吞吐量3万TEU(含)以上的外贸航线,给予万元的奖励;(4)在洋浦每一条年度吞吐量4万TEU(含)以上的外贸航线,给予万元的奖励。2.对第一年度满足新开通内贸集装箱班轮航线条件的航运企业,在第二年度和第三年度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1)在洋浦每一条年度吞吐量5万TEU(含)以上的内贸航线,给予80万元的奖励;(2)在洋浦每一条年度吞吐量8万TEU(含)以上的内贸航线,给予万元的奖励;(3)在洋浦每一条年度吞吐量12万TEU(含)以上的内贸航线,给予万元的奖励。(三)省内集装箱驳船航线奖励对开通省内集装箱驳船航线的航运企业或组织开通航线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海口-洋浦”集装箱驳船航线按照1.5万元/航次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万元;“三亚-洋浦”、“八所-洋浦”集装箱驳船航线按照1万元/航次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万元。(四)长期航线贡献奖励对在政策有效期内已在洋浦运行五年(含)以上,且每年度完成12航次及以上的内、外贸航线,每年度给予50万元/航线的奖励。二、箱量奖励(一)增量奖励对年完成集装箱吞吐量1万TEU(含)以上的航运企业,对其内贸新增部分给予20元/TEU的奖励;对其外贸新增部分给予40元/TEU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万元。(二)中转箱奖励1.对年完成5万TEU以下的外贸中转重箱部分,按50元/TEU奖励;年完成5万TEU(含)以上的外贸中转重箱部分,按60元/TEU奖励,单个航运企业奖励不超过1万元。2.对年完成10万TEU以下的内贸中转重箱部分,按40元/TEU奖励;年完成10万TEU(含)以上的内贸中转重箱部分,按50元/TEU奖励,单个航运企业奖励不超过1万元。(三)“散改集”奖励1.对承运本港出运并经认定为“散改集”货物的航运企业,按50元/TEU奖励。2.“散改集”货物经认定系区内企业生产的,对生产企业按元/TEU奖励。3.对洋浦港口经营企业给予“散改集”货物组织奖励,按20元/TEU奖励。三、船舶登记奖励(一)在洋浦登记的营运船舶,船龄18年(含)以下的给予船舶登记奖励,标准如下:船龄在10年(含)以下的,一次性给予80元/总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船龄在10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60元/总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登记奖励。(二)对外籍及港澳台船舶回归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的营运船舶及其注册在洋浦的所属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如下:1.可享受上述(一)项船舶登记奖励;2.如该营运船舶已享受海南自贸港“零关税”政策,则上述(一)项营运船舶登记奖励标准调整如下,船龄在10年(含)以下的,一次性给予60元/总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船龄在10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40元/总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登记奖励;3.如该船舶进行抵押权登记的,按照《洋浦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即按担保贷款年日均余额的1%给予贴息,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15万元。(三)在洋浦登记的经营性工作船、工程船等,一次性给予25元/千瓦的奖励,无自航能力船舶以装机总功率为准,其他船舶以主机功率为准,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安排万元专项资金按照审核通过顺序依次发放,如当年度资金使用完毕,未兑现部分顺延至下一年度发放。(四)申请船舶登记奖励的航运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洋浦范围内;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4.依据本办法申请资金补贴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保证10年内不迁出洋浦(企业和船舶运力)、不改变在洋浦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返还领取的奖励资金;5.其他规定条件。四、申报办理流程(一)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流程1.申请。每年2月20日-3月10日和7月20日-8月10日,企业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洋浦交通运输和海洋局按分工和程序审核受理材料,并提交审批。审批通过,经开发区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由国库支付局拨付款项。3.监督。开发区审计局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督。(二)申请材料清单1.首次申请各项奖励资金所需基本材料清单(1)《营业执照》或在洋浦分支机构的注册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2)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原件);(3)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4)承诺书(原件,模板由洋浦交通运输和海洋局提供);(5)其他要求提供的基本材料。2.申请航线奖励资金材料清单(1)集装箱班轮航线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2)交通运输部航线备案证明(仅外贸航线提供);(3)经营本航线的企业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内贸船舶营运证;(4)航线备案表;(5)集装箱班轮航线挂靠洋浦港班次隶属航线证明(理货企业出具);(6)集装箱班轮航线挂靠洋浦港班次列表(申请企业提供);注:对组织开通省内集装箱驳船航线的非航运企业,在申请奖励时,须提供与航运企业的共同声明。3.申请集装箱增量奖励资金材料清单(1)集装箱增量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2)申报当年和前一年的集装箱吞吐量统计明细表,须申请企业、港口企业和理货企业三方共同核实盖章;4.申请集装箱中转箱奖励资金材料清单(1)集装箱中转箱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2)申报当年中转箱吞吐量统计明细表,须申请企业、港口企业和理货企业三方共同核实盖章。5.申请集装箱“散改集”奖励资金材料清单(1)集装箱“散改集”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2)申报当年“散改集”吞吐量统计明细表,须申请企业、港口企业和理货企业三方共同核实盖章。6.申请新增运力奖励资金材料清单(1)新增运力奖励申请(审批)表;(2)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3)船舶营运证;(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注:内贸新增运力以在洋浦经济开发区船舶营运证首次签发日期为准;外贸新增运力以船舶国籍证书签发日期为准。五、附则(一)监督检查1.对资金管理部门因工作疏忽、失误,造成资金误拨的,洋浦交通运输和海洋局应及时联系企业退还误拨资金。2.申请奖励资金的单位应守法诚信经营,按要求填报奖励资金申请数据,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洋浦交通运输和海洋局保留稽核和追责权利。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行为的,一经发现,除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外,取消企业3年内申请开发区各类扶持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相关定义1.本办法中所提到的航次定义:集装箱船进、出港计为一个航次。2.航线统计是指自航线开通之日起一年期内航次、箱量完成情况;箱量统计是指会计年度全年箱量完成情况。3.本办法所提到的北部湾地区所涉及港口指广西沿海港口及广东省阳江港(含)以西的港口。4.本办法所提到的省内集装箱驳船航线指仅在省内范围运输的航线。同时挂靠省内和省外港口的航线,不能享受省内集装箱驳船航线奖励。5.内贸航线(含北部湾地区、省内集装箱驳船航线)如涉及内外贸同船运输的,且满足奖励条件的,在扣除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外贸同船运输境内船舶加注保税油政策的航次或箱量后,剩余航次数或箱量数按完成情况对应享受内贸航线奖励。6.“散改集”奖励仅对出港方向的“散改集”运输货物进行奖励。(三)实施说明1.本办法奖励资金按照审核通过顺序依次发放,如当年度预算资金使用完毕,未兑现部分顺延至下一年度发放。2.航线奖励、箱量奖励是由港口经营企业统筹向洋浦交通运输和海洋局进行申报,经洋浦交通运输和海洋局同意后按照本办法所规定标准进行发放,港口经营企业须建立传导机制惠及航运企业、生产企业。若第一年奖励发放后经评估未能达预期效果,则取消由港口经营企业发放奖励模式,继续由洋浦交通运输和海洋局组织发放。3.如经洋浦交通运输和海洋局认定对洋浦港航物流产业发展有突出经济贡献的,可相应提高最高不超过25%奖励。4.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5.本办法由洋浦交通运输和海洋局负责解释。

END

来源:洋浦管委会办公室

编辑:郑巍卢家柳

监制:汤锡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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